评论:“今日头条”,是谁的“头条”
互联网发展会带来各种新技术,像“今日头条”这样的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当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
近日,“今日头条”手机APP宣布获得一亿美元投资,并实现高达五亿美元估值。在看到其经济上“成功”的同时,更值得关注的恐怕是其背后的版权问题。
“今日头条”作为手机APP客户端软件,本身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而是以及时整理和转发当日的“头条新闻”闻名。在版权法领域中,转发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是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但这款软件有没有尊重版权人起码的权利?“今日头条”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事实上,其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
虽然“今日头条”内容发布形式与其他客户端相比,存在一定特殊性,其多以链接其他网站内容的形式做出,而非直接转载他人作品。“今日头条”忽视版权的抗辩,也正是称自己属于“链接搜索”的方式,而非“复制粘贴”的方式。不过,这种通过链接发布新闻信息的方式不仅不能形成有效抗辩,而且还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首先,“今日头条”所展现的新闻并非用户直接使用搜索引擎精度搜索得来的,而是该款APP事先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归类、排行和大数据算法之后,得到“二次加工”的新闻。这种通过经营者自身行为展现新闻的方式,在版权法领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这早已是国内外版权司法实践中达成的共识。
其次,通过“今日头条”搜索展现给用户的信息,在网络版权法中被称为“深度链接”,即链接对象并非对方主页,而直接达到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虽然省去了用户反复查找新闻的烦恼,不过也触及了版权法所容忍的底线。“深度链接”判例多年前就已被欧洲法院所确立,我国近年来多有此类判例,法院都援引“深度链接”加以判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度链接”几乎等同于剽窃。
内容发布者都应该懂得“内容为王”的新闻定律。版权法要求尊重作者的权益,并非单纯为了作者的经济利益,而是在于鼓励创新,鼓励更好的作品出现。
长久以来,“窃书不算偷”的思想,一直误导中国版权保护之路,从影视剧到文学作品,从新闻剽窃到科研抄袭,我国因版权保护乏力造成的“软实力”弱化的苦果,直至今日尚未消除。原创得不到保护,创新发展从何而来?
在互联网时代,固然是要鼓励技术创新和所谓的盈利模式创新,但基本的前提,是不能伤害原创内容的创新;不能把别人的“头条”抄袭成自己的“头条”。互联网发展会带来各种新技术,像“今日头条”这样的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当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
这就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应对新挑战,而我们的法律完善、司法公正和政府管制,以及资本的追随、社会的认知,也应当立足于保护创新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