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亦可享受社保待遇 遇纠纷可合法维权
尽管试用期是用工双方相互考察的阶段,但是在“僧多粥少”的求职市场上,似乎更多的是劳动者被考察,期间不敢提过多的要求,就连可享受的权益也不敢争取,这其中就包含着社会保险这部分权益。
“其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可享受《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阮燚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属违法行为,可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工享有的基本权利一致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另外,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与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险权、解约权、经济补偿权等。”阮燚表示,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如不幸发生了工伤,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相关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且不得要求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赔付。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和方法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这时劳动者便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寻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举证是关键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不少劳动者常陷入一个误区,他们普遍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事实并非如此。
比如在加班费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即:“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劳动者在从事任何一份工作时,均需保留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类材料,以防万一。
阮燚提醒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聘书等,工资条、工牌工卡、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
编辑: 李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