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得<最低工资标准

13.03.2015  02:25

东莞时间网讯 从5月1日起,东莞执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局介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13.02元;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17.36元;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26.04元。此外,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详细报道请关注3月13日《东莞日报》、《东莞时报》、东莞时间网等东莞报业集团旗下各子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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