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栋建筑客房量不超14间,从化民宿开办指引(试行)出炉!
大洋网讯 近年,广州市从化区把发展乡村休闲旅游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民宿经济发展,在山青水秀、地域广阔的生态功能区重点布局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的乡村特色产业,精品民宿发展成为从化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大亮点。为提升民宿开办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从化区正式出台《从化区乡村民宿开办指引(试行)》。
该指引引导重点发展乡村民宿,突出乡村民宿富民兴村特色产业作用。明确乡村民宿规模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乡村民宿在选址、建筑、消防、治安、卫生、食品安全和环保等方面要达到基本要求。
按照“放管服”理念,遵循“宽进严管”原则,强化民宿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乡村民宿经营者只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要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属地镇(街)进行乡村民宿信息登记,无需办理消防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行政许可。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乡村民宿监管检查。
此外,指引还明确,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不按照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由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相应处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经营销售或餐饮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相应处罚。
《从化区乡村民宿开办指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广东省旅游条例》和《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当地闲置资源,乡村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从化区范围内,不包括中心城区控规管理范围(街口街城郊村、团星村、街口村、雄丰村、城南村,江埔街联星村,城郊街向阳村)及有物业管理小区范围,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乡村民宿,其经营活动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超过上述范围或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纳入乡村民宿管理范围,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四条: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五条:房屋要求:利用农民非公寓式住宅改造的乡村民宿,原房屋应具备不动产权证,无不动产权证的应符合建设用地及规划要求,由镇(街)出具相关用地规划意见。利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拆建、改建成乡村民宿的,需向区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意见。
第六条:建筑要求:乡村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消防要求: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乡村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乡村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利用住宅以外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乡村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依法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报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依法需要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报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治安要求:应配备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及二代证读卡器,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未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不得对外接待住客。应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经营场所的接待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关键部位,监控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并落实好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食品安全要求: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与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卖等功能区。食品加工处理各功能区均在室内。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半成品制作、餐具与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粗加工操作场所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分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与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环保要求:乡村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等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民宿,其中餐饮类乡村民宿选址还须符合广州市餐饮场所选址的要求。乡村民宿应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集中收集,并对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等进行预处理。其中,乡村民宿所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乡村民宿所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的污水回用灌溉,或者排入周边建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餐饮类乡村民宿产生的油烟须经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器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后高空排放。餐饮类乡村民宿产生的餐饮废油脂须交有能力处理的单位处理。餐饮类乡村民宿还须落实《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关于餐饮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卫生要求:乡村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三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开办流程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经营者选择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到所在镇(街)的市场监管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选择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专厅办理《营业执照》。乡村民宿经营者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到所在镇(街)的市场监管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乡村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乡村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乡村民宿登记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所在镇(街)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乡村民宿登记工作。办理乡村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乡村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十六条:乡村民宿信息登记: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乡村民宿所在地的镇(街)申请登记,提交乡村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指引规定的乡村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材料如下:
1、从化区乡村民宿信息登记表;
2、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镇(街)在收到乡村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乡村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四章开办服务
第十七条:指导服务:乡村民宿经营者可向属地镇(街)民宿发展管理办公室咨询乡村民宿开办相关事宜,属地镇(街)予以指导或协调规划资源、城管、建设、消防、治安、卫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行业培训:旅游、消防、治安、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各类岗位培训和行业培训,提升乡村民宿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部门监管:
(一)从化区民宿业发展管理办公室(区民宿办)统筹全区乡村民宿各项工作,建立乡村民宿发展机构机制,协调乡村民宿发展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二)旅游、治安、消防、建设、规划资源、城管、市场监管、卫生、环保、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将乡村民宿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1、治安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指导乡村民宿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2、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3、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对既有建筑改建为乡村民宿项目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工作和依法受理乡村民宿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
4、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乡村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乡村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乡村民宿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建立乡村民宿商事登记承诺制,引导乡村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6、规划资源、城管、卫生、环保、价格、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乡村民宿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属地责任:
属地镇(街)应成立相关机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负责辖区乡村民宿经营指导、培训、服务、统计、消防、安全、治安和日常管理工作。
1、信息报送:属地镇(街)要加强辖区内乡村民宿的登记工作,于每季度末将辖区乡村民宿登记新增、变更等有关信息通报旅游主管部门。
2、日常巡查:属地镇(街)要加强巡查,发现辖区内乡村民宿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法处置,必要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
第二十条:通报公告:旅游、治安、消防、建设、规划资源、城管、市场监管、卫生、环保、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乡村民宿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信用约束: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公开承诺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乡村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指引第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乡村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由治安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治安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乡村民宿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乡村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乡村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指引未设定处罚,但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何钻莹 通讯员:谢顺东、刘展鸿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何钻莹、骆昌威 通讯员:谢顺东、刘展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