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适应“疑罪从无”的司法新常态
■李英锋
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054天后,曾经的“杀人疑犯”——陕西礼泉县叱干镇郭村村民马顺贵拿到了一纸象征无罪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但却迟迟不能拿到那21万赔偿款。2010年2月18日,马顺贵家果库内发现一具女尸,马顺贵成为嫌犯,随后承认自己杀人。但马顺贵称,自己认罪是因刑讯逼供。检察官称,明知凶手是他却无能为力,现场指纹有4个特征与其吻合,但国家的标准是最少7个以上吻合。(3月30日《华商报》)
尽管咸阳市检察院早已撤回了对马顺贵的起诉,还决定由礼泉县检察院向马顺贵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为马顺贵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礼泉县检察院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对马顺贵不起诉的决定,但至今,当地司法机关仍对马顺贵未被追责耿耿于怀,心有不甘。很多当年的办案人员认为马顺贵就是凶手,理由是马顺贵有明显的作案动机,身上的疑点很多,有一些线索和证据直指马顺贵。显然,礼泉县检察院迟迟没有履行国家赔偿义务,与上述心态不无关系。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该适应“疑罪从无”的司法新常态。诚然,“疑罪从无”原则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客观公正,存在着错放的可能性——有时候,因为证据不足未被追究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就是真凶,但司法办案应该用证据说话,不能用部分不全的证据做判断下结论。当证据不足时,也就意味着事实不清,如果奉行“疑罪从有”原则,那么,就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就有可能造成错罚甚至错杀,有可能对嫌疑人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就会威胁公民的普遍性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平正义,比之错放,这样的结果让人更加难以接受。而“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准确地贯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基本原则,更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客观理性,是一个进步。
司法办案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错杀。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疑罪从无”原则,让证据成为评判案件的唯一标准,证据不足的,即便嫌疑人的嫌疑再大,也不能判,也不能定罪,该放的就得放,且要放得“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