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误解“四种形态”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党内外对此高度评价,认为“四种形态”是把从严治党具体化、系统化、制度化的重要阐述,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的重要举措,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又一次重申。但与此同时,也有人误读、误解、误判,以为反腐开始转向、节奏开始放缓、力度开始减弱、处理开始放松,等等,甚至认为党员违纪违法一般不再移送司法机关了,顶多是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在管党治党越来越严,在强调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继续营造“不敢腐”氛围的情势下,有人竟然这样去理解“四种形态”,那是极其危险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不敢腐”的氛围正在形成。实践证明,在腐败分子受到惩处的同时,他们的腐败行为对党组织的伤害更大。鉴于此,如何抓早抓小成为中央领导同志认真思考的问题。王岐山同志在全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子不教,父之过。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各种各样的典型案例也表明,如果各级党委、纪委真正履行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按照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干部,他们就不至于从违纪滑向违法的深渊。如何破解“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困境,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四种形态”就是在分析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特征和规律,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后提出来的。“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措施的具体化。小错有小错的批评方式,中错有中错的处理意见,大错有大错的惩处措施。任何一种错都要处理,哪怕是小错都不放过。“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措施的系统化。“四种形态”是彼此相互联系、层层递进的一个整体。只有实现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化,才能减少轻处分、组织处理的人数;只有动辄则咎,对小违小错进行轻处分、组织处理,才能减少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人数;只有对严重违纪者进行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才能使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措施的制度化。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抓早抓小不能只笼统地提要求,必须附之以制度的支撑。反腐败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一环,而绝不是全部,更不能等同于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轻重违纪行为都有制度性要求,苗头性的进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提醒,轻微的进行轻处分或组织处理,较重的进行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四种形态”的本质就是要求更严、执纪更严、监督更严、追责更严,体现了有贪必肃、有恶必惩、违纪必究的坚定意志,由原来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上升到对一切违纪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如果说“四种形态”在惩处违纪违法上与以前比有什么变化的话,那只能是变得更严,更坚决,更彻底。以前不管的小节现在要管,以前不处理的问题现在要处理,以前不移送司法机关的现在要移送司法机关,决不会大案小办、小案不办,决不会把“老虎”当“苍蝇”打,决不会把违法按违纪处理。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没有休止符。面对越来越严的形势和要求,党员干部必须从高从严要求自己,主动调整错误的思维定势和不良习惯,主动从习惯于“宽松软”向适应“严紧硬”转变,彻底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坏习惯决裂,彻底与反腐败是“隔墙扔砖头”的侥幸心理决裂,彻底与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观望心态决裂。要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积极适应“四种形态”,主动习惯“四种形态”。如果把“四种形态”误解为反腐转向放缓,如果误认为风头已过伺机伸手,如果思维和行为又回到十八大以前,那必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