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1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4〕17号
始兴县富村湾水电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2000001500
法定代表人:宋毅
详细地址:韶关市始兴县城南镇石桥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2月27日,我厅会同韶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广东省始兴县富村湾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140米长拦河闸坝、电站厂房(4台发动机,总装机容量为2920KW)、升压站(2套35KV变电器)等主体工程已于2008年2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且未按项目环评文件要求设置油库和升压变电站的集油池、配置油水分离系统、预留过鱼通道、规范处置废油及制定易燃易爆物和库区环境应急预案等。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广东省始兴县富村湾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运行),并严格按照项目环评文件(粤环函〔2006〕1180号)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直至验收合格。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13日
抄送: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始兴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