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布意见确责明责追责促“两个责任”落实

07.12.2014  05:53

  广东新闻网广州12月6日电 (索有为 粤纪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一把手”、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委都要承担哪些责任,广东有了明确的规定。12月3日,广东省纪委正式公布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了落实“两个责任”的总体要求,强调以确责、履责、追责为主线,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有效的责任落实机制和程序规范的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推动广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如果不落实责任怎么办?《意见》专门明确,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分解党委领导班子及每个成员责任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意见》不仅明确了党委(党组)的责任,还分解了党委领导班子及每个成员的责任。

  根据《意见》,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有七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作出工作部署和责任分解,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目标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指导、监督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三是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业)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四是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五是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立健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常态化机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六是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以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进权力运行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增强制度刚性和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七是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意见》规定党委(党组)“一把手”要承担的五项责任包括:一是履行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点环节、督办重要案件;二是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认真研究和部署;三是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四是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管理,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业)、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五是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业)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以身作则、从严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民众监督。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三项主要领导责任包括:一是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分管业务工作领域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二是加强对分管领域内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业)、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三是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业)规定,以身作则,从严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民众监督。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聚焦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中心任务

  《意见》还明确了各级纪委(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要求纪委(纪检组)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

  纪委(纪检组)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有五项:一是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二是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纪条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三是监督检查同级党委(党组)和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四是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和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五是严肃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

  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实行“一案双查”加大追责力度

  《意见》对于完善保障措施,确保“两个责任”落实到位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党委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查处重大腐败案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党的各级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

  与此同时,《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报告、述责述廉述德、廉政谈话和巡视等制度。每年年底,各级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年度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纪检组)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年度落实监督责任情况。各级党委、纪委每年组织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德并接受评议。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之间每年进行廉政谈话一次以上,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民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地方和单位,由上级纪委负责人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时提醒约束和责令整改,做到抓早抓小。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力、民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和单位,由省委巡视组及时进行专项巡视。

  为保证落实到位,《意见》还专门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将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融入述责述廉述德、巡视检查、暗访、“一案双查”、政风行风热线、行风评议、廉洁城市建设测评等工作中,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曝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