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依情节处罚考验公正反腐
■ 社论
对量刑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后,数额与情节并重该如何量刑,需要广大办案一线的司法人员作出综合考量。可以说,面对腐败案件,法官的权力更大了,考验司法的时刻也到了。
据报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犯罪处罚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代之以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而对“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些用词,将来各级法院该怎么掌握尺度?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据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员透露,有关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的司法解释已在研究制定之中。
的确,从历史上看,刑法对于贪污数额的规定有一个“看涨”的过程,1979年,贪污受贿1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到了1988年,贪污受贿2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再到1997年(直至现在),贪污受贿5000元才要追究刑事责任。但18年过去了,当年的标准跟如今的现实情况明显脱节。所以,重新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在客观上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从近年司法实践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来看,10万元判十年,100万元也可以判十年,近1000万也可能才十几年,数额差别巨大,但量刑差距不大,显得不合理也不公平,更不易被公众认可。这些正是立法需要重新调整的原因。
此次修正草案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不再列出具体数额,代之以数额与其他情节并重。这说明数额仍然是考量刑罚轻重的首要因素,除了数额,其他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情节也是要加以认真考查的。比如,数额虽然未达到较大,但属于“情节较重”的,则一样适用“数额较大”的处罚;如果数额只是较大,但属于“情节严重”的,则要与“数额巨大”同罚。
也就是说,对贪污罪处罚的标准是在“数额”和“其他情节”二者之间选择一个较重的,以适用刑罚。至于数额的具体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出解释或调整,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稳定和立法的严肃性,也符合司法规律和实践需要。但其他“情节”严重程度如何判定,最高司法机关也只能做出一些原则性标准,不可能穷尽一切现实情形。因此,广大办案人员尤其是办案一线的司法人员将面临新的考验。
事实上,怎样理解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问题。每一起案件虽具体情状(情节)不同,但实质都是侵害了法律保护的利益,而衡量该利益遭受侵犯的程度主要是看这些要素:侵害的结果和对象,侵害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和手段卑劣程度,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等等。例如,贪污受贿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长期实施吃拿卡要行为社会影响恶劣,贪污救灾救济扶贫教育款等,这样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即使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处罚上至少要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严重的违纪和恶劣的道德品行问题,同样也可纳入考量范围。
在公众和舆论对反腐热切关注的大背景下,对贪腐受贿犯罪如何量刑,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态度。在现有的司法背景之下,对量刑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后,数额与情节并重该如何量刑,需要广大办案一线的司法人员作出综合考量,可以说,面对腐败案件,法官的权力更大了,考验司法的时刻也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