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全面上调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决定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调整后,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50元、350元和260元。新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1988年《林业部 人事部 财政部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即行废止。
《通知》确定津贴执行范围包括国营林场、苗圃、林业工作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动植物检疫、科研、教学等林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通知》明确,一类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执行对象为专职从事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科研工作的;直接从事高毒药剂的配制、分装、施用以及药效药害检测工作的;经常使用多种高毒药品和接触强致癌物质的。二类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执行对象为专职从事化学和农药分析,接触和使用高毒化学药品的;专职从事高毒农药及毒力测定工作的;专职从事喷洒中毒农药及使用剧毒化学药剂进行熏蒸消毒工作的。三类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执行对象为专职从事放射线设备维修工作,放射线物质场地污水、污物处理工作的;专职从事植物生物化学、土肥、林产品品质化学分析的;专职从事中毒农药配制、施用、药效药害检测,以及使用中毒药剂或大量喷施低毒农药工作的;专职从事药材加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从事林木种子使用中毒农药浸泡及化学药剂消毒工作的;专职从事林业动植物检疫、药效药害检查、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分类鉴定的;专职从事动、植物标本保管分类工作的;专职从事菌种分类、保存及癌细胞培养、分析等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林木昆虫、动物实验、培养、分析和饲养、解剖、标本采集工作的;从事农药、放射性同位素搬运工作的;专职从事农药保管分发工作的。
《通知》规定,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一种类别津贴;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临时参加林业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