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8月1日起非公开销售商品房最少罚款5万

28.07.2015  17:10
经历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反复修改的《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南方网汕头频道讯  据《汕头都市报》报道,经历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反复修改的《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社会各界颇为关注的商品房销售行为作了明确规范,其中如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炒卖房号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商品房价格等商品房销售活动中常见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根据《条例》,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对于商品房开发中常见的提前认筹、认购等行为,《条例》也明确规定,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订立投资协议、收取意向金或者诚意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价格,并按照商品房销售方案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向社会公开销售。禁止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非公开方式进行销售。

  对于“未将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和商品房同步销售、出租或者附赠的”,可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价格,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非公开方式销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至改正为止”。

(刘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