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祸”打劫 捡了便宜丢了良知

22.04.2016  11:21

  本报报道,19日,一辆途经我市的大货车在G206国道城北镇扎下村躲避车辆时翻车,车上货物大多散落在水稻田中。货运公司请来工人搬货,不少村民假装帮忙实际上却偷偷将散落的玩具、零食往自己家里搬。后来民警到场维持秩序,阻止村民继续搬拿货物。

  近年来,国内村民趁“祸”打劫的事情屡屡上演。2014年1月,兰州一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侧翻,散落的橘子遭附近村民哄抢,现场有警察拔枪制止;2015年8月,河南焦桐高速泌阳段一辆大货车倾翻,20吨苹果散落后遭当地村民哄抢只剩下2吨;同月,山东荣乌高速滨州沾化区段一辆禽类运输车辆侧翻,车上数万只小鸡遭哄抢,现场警察无法制止……

  此前在大部分梅州人眼里,这类哄抢事件在具有勤劳俭朴、崇文重教、爱国爱乡、淳朴善良、重义轻利等优良传统的梅州是不可能发生的。然而,此次城北扎下村部分村民趁“祸”打劫搬拿货物的行为,着实让人大跌眼镜。尽管在此次事件中趁机搬拿东西的,只是几个村民而已,在我们的周围,绝大部分的梅州人都是淳朴善良、乐于助人的,比如拾金不昧500多万元的“梅州好人”李东英、为陌生人捐献骨髓的温斌雄、无偿义教的“助人为乐广东好人”廖乐年等,但事件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其背后的行为动机、思维定势值得我们反思。从所有类似事件来看,趁“祸”打劫者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认为“不拿白不拿”,甚至有的人压根不认为这是违法,以为只是“捡来”的,问题不大。

  子曰:“非礼勿动。”翻车本已令司机损失惨重,如果此时还趁“祸”打劫令他们雪上加霜,即使捡了便宜也丢了良知,是万万不能做的。何况,哄抢公私财物是一种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蝇头小利与牢狱之灾之间,有哄抢念头的人需有清醒的头脑。当务之急,在此次事件中有搬拿货物的村民,应尽快通过各种途径归还所拿物品。

  ■ 东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