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不服超生被罚可复议可诉讼 罚款城乡有区别
广东各地在处理超生处罚问题上,多有“人性”措施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黄宙辉
近日,广东公安部门公布20条惠民措施,明确入户与计生脱钩,但超生的仍然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带有一定强制性。
7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法院等了解到,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从以往案例来看, 多是败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可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而银行划扣是最常见的强制执行手段。
超生者可申请行政复议
广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法生育的对象,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者查阅现行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严格
“受理行政非诉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广州某法院执行局的一位法官受访时表示,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但有严格的程序 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决议后,只要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决议,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就视为当事 人同意履行行政决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位法官说,行政机关首先要在法定的时间内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执行,这是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强制执 行的前提还包括被执行人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动履行。但这位法官强调,无论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予执行,法院都要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双方。
一旦被法院执行局列为强制执行,“银行划扣则是最常见的执行手段”。这位法官表示。据记者日前从广东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了解到,除了银行开户及存款 信息外,被执行人的车辆、社保、婚姻、户籍信息、手机通话位置等13类信息法院都可以依法查询到,用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案例1
超生者无财产暂“免罚”
因广州市民陈某夫妇超生,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对其征收182160元社会抚养费。但在期限内,陈某夫妇并没有执行上述罚款。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随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4年,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行政执行裁定书。依这份裁定书,被执行人陈某夫妇应将社会抚养费182160元及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滞纳金交至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办事处。但陈某夫妇并没有执行。
2014年12月2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请求,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越秀区法院依法在2014 年12月30日向陈某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夫妻俩在2015年1月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夫妻俩一直没有履行。于是,越秀区法院依法 调查了陈某夫妇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暂未发现夫妻俩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向法院表示,暂无法提供陈某夫妇 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今年5月,越秀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不过,法院同时在裁定书指出,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也即发现了陈某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案例2
定超生罚款城乡有区别
当佛山市民欧阳某某接到5.9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罚单后,他提起了行政诉讼,不过败诉了。
2007年,欧阳某某与佛山市南海区某村村民登记结婚后,于同年10月生育第一胎子女。2011年12月,欧阳某某生育第二胎。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医院、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及欧阳某某本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随后于 2014年对欧阳某某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认定欧阳某某于2011年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子女,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9万余元。同日,该局将上述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欧阳某某送达。
欧阳某某不服,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他请求法院撤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判令无需缴纳社会抚养费5.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享有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权。并且该局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
法院指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 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 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该规定对欧阳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 5.9万余元,实体处理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欧阳某某的请求。
就此类行政诉讼,有律师表示,只要计生机关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程序合法,并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抚养费数额,被处罚的当事人即使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基本是败诉的结果。
案例3
非超生子女分红受保护
广州市民阿莱(化名)的母亲黄某某原是广州市太和镇和龙村一社的村民,阿莱于2004年8月出生后,随母亲入户和龙村一社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黄某某于2011年5月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
阿莱及其母亲分别向太和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太和镇政府责令和龙村一社分别支付阿莱及其母亲2011年股份分红各4万元。
太和镇政府认为,阿莱是黄某某的子女,其户籍和权利跟随母亲黄某某的情况而定,黄某某不能享有权利,阿莱亦不能享有权利。2013年1月,太和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阿莱的请求。
阿莱随后状告太和镇政府。
广州白云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阿莱的母亲虽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行为,但阿莱母亲的违法行为并不影响阿莱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以及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太和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判令其对阿莱要求给予集体收益分配的请求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 定。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表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出生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行为的影响。父母的超生行为不影响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以及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