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被撞骨折 法院推定司机撞人事实成立
东莞时间网讯 深夜一辆汽车开过,路人叶阿姨倒地受伤。事发次日才报警,现场无视频监控,无目击证人,涉事车辆无明显碰撞刮痕,交警认定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司机和车主给了叶阿姨6000元医疗费。
后叶阿姨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索赔,司机却否认曾撞过叶阿姨。法院传唤司机到庭,司机却拒绝到庭接受调查。法院推定撞人事实成立,判令车方全责,车方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给叶阿姨。
事故无人见证 司机否认撞人
40多岁的叶阿姨在大朗镇务工,2012年12月25日凌晨2时左右,她下班回家经过大朗镇富雅酒店,站在酒店门口机动车道的第一条车道边准备横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右车灯碰倒在地。轿车停了约1分钟后就往富民路方向开走了。倒地时,她看清楚了车牌号码。她识字不多,不知应马上打120和110,身上也没带手机,遂忍痛回家休息。
26日上午,疼痛难忍的叶阿姨到医院治疗。当日16时,叶阿姨报警。19时,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没发现碰撞散落物及碎片。经调取该路段当晚监控录像,该时间段确有该车牌号轿车经过,但案发地点无相关录像。据查,该车司机谢某峰及同车人均称肇事时间通过该路段,但未察觉与行人碰撞。因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治安视频监控,车辆无明显碰撞刮痕,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清事故成因。
叶阿姨被诊断为左侧三根肋骨骨折,医疗费花了1万多元。住院期间,司机谢某峰付了1000元、车主张某付了5000元医疗费。交警协调时,司机谢某峰愿给13000元了结,但叶阿姨不同意。
2013年4月,叶阿姨向法院状告司机谢某峰、车主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在事故中无责任,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多项损失共2.5万多元。
庭审中,谢某峰、张某共同委托了律师出庭,辩称并无撞人,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称,交警部门未证实涉案车辆是造成叶阿姨受伤的主要原因,不应赔偿。
法院传唤不到庭 推定司机撞人成立
为查明事实,法院书面传唤司机谢某峰本人及车上乘客谢某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其利害关系。但谢某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从未主动与法院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虽未查到事故成因,但考虑事发时间、路段、伤者受教育程度、谢某峰曾付医疗费却否认撞人并拒不到庭接受调查的行为,可推定伤者的伤情是谢某峰驾车造成,应由谢某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叶阿姨相对涉案轿车是第三者,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谢某峰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对叶阿姨诉请的损失依法认定为1.2万多元,属保险理赔范围,应由保险公司赔付。2013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2万多元给叶阿姨。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