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包庇肇事司机也要获刑

03.12.2015  18:07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同车司机开车撞了行人后逃逸,车主非但不劝其自首,还自作聪明帮忙对肇事车进行藏匿,企图掩盖事实真相,怎料聪明反被聪明误,两人均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惠州龙门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包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郑某(车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事故后车主找人藏匿车辆

  去年11月22日凌晨1时许,廖某驾驶小客车搭载刘某及郑某(车辆所有人),途经龙门县永汉镇保利地产路段时,与推着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杜某发生碰撞,造成杜某当场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明知廖某驾驶该车碰撞到杜某而不报警处理,廖某则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并在途中把车牌拆下放入车内。此时,郑某的朋友阿聪打电话给其,郑某便叫阿聪过来并提出把肇事小客车放在阿聪的货车车箱内运往广州维修,阿聪未作明确表态,随后阿聪驾驶小车搭载郑某,廖某驾驶肇事车辆一起来到龙门县沙迳某停车场,廖某、郑某用该停车场的吊车把肇事车辆吊装到货车车箱内藏匿,并用帆布盖好,准备将肇事车辆运往广州维修。当天16时许,廖某在家人陪同下到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永汉中队投案,后公安交警传唤郑某接受调查。

  经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不负事故责任。同年12月,廖某家属与杜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廖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1万元给杜某家属,杜某家属对廖某、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司机主动投案

   被减轻处罚

  龙门法院认为,廖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郑某明知廖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隐瞒交通事故事实,将肇事车辆转移至龙门县沙迳某停车场进行藏匿,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案发后,廖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郑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廖某一次性赔偿41万元给被害人杜某家属,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家属对其及郑某的谅解,同时,龙门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廖某、郑某适宜社区矫正,故对廖某、郑某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所述,龙门法院判决如下:一、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郑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包庇罪最高可判处

   10年徒刑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案中,郑某明知廖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仍帮忙对肇事车辆进行转移、藏匿,其客观上实施了包庇的行为,符合包庇犯罪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包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承办法官提醒,帮人也得分事,感情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决不可为了帮人而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