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的通知
粤教思函〔2016〕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省属中职学校,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教基一厅函〔2015〕36号,以下简称《指南》),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加强学习,系统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日前,省教育厅印发了《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指引》、《中小学专职心理教师专业要求与工作职责指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内容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上述规范性文件连同《指南》,涵盖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课程、活动、场地、管理等基本要素,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制度体系,是各地各中小学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依据和遵循,对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规范性建设和特色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促进作用。各地各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增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系统推进、融合发展,综合配置好心理健康教育各类要素,扎扎实实把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好、开展好。
二、把《指南》贯彻到教育督导评估中
各地要加强对《指南》的贯彻落实和成果运用,把《指南》落实到相关教育督导评估中。要把《指南》作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等督导评估中有关心理辅导室建设要求的依据。
三、进一步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各项保障措施
各地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学习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动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各项保障措施。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心理健康教育经费,配备专职心理教师,落实心理健康教育课时,建好用好心理辅导室,强化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切实保障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实施、有效实施。
中职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参照《指南》及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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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