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主轿车被盗后须摇号状告市交通委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高先生名下有一辆汽车被盗,他多次到北京市交通委申请不摇号直接取得小客车购车指标,但被拒。高先生于是将北京市交通委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后,高先生上诉。昨天该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名下汽车被盗 直接申请小客车指标被拒
高先生称,他名下原来有辆车,但2005年的时候车辆被盗了。从今年1月起,他多次到市交通委直接申请购车指标,但都被对方拒绝,理由是经过核查发现他名下有辆被盗抢车辆。
高先生认为,他申请取得被盗抢购车指标,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为他被盗的车已经在现有汽车保有量的范围内,根本不会因为他取得被盗抢小客车购车指标而增加小客车总量。
高先生于是将交通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交通委向他出具被盗抢小客车指标确认书。
状告市交通委 一审败诉后上诉
在此案一审时,对于高先生的主张,市交通委称,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及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等相关规定,2010年12月23日前小客车被盗抢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不再计为个人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符合申请摇号条件的原所有人可以申请参加摇号取得指标;2010年12月23日后小客车被盗抢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符合条件的原所有人可以申请直接取得指标。高先生的车辆是在2005年被盗抢的,因此不能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指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被盗抢车辆车主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的条件限于被盗抢时间在2010年12月23日后的情形,而高先生名下车辆在2010年12月23日前即已丢失,明显不符合《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市交通委据此拒绝其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的申请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高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市交通委:可摇号但不能直接获指标
在昨天的庭审中,高先生本人到了法庭,他并没有请律师。市交通委两名工作人员则出庭应诉。
在法庭上,高先生提出7条上诉理由,认为原判决中多处事实认定不清,交通委作出的《回复意见》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对此,出庭应诉的市交通委工作人员称,小客车被盗抢后,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在被盗抢车辆找回前,公安机关不能为小客车所有人办理车辆的注销登记手续,被盗抢的小客车在被找回前,将一直登记在原所有人名下。为维护被盗抢小客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交通委会同其他政府部门修订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按规定,名下小客车在2005年被盗抢,不能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指标。“他可以去参加摇号,但是不能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指标”。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法规
车被盗后是否须摇号的法规变迁
2010年,《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公布实施。据相关规定,车主丢失车辆后直到破案这段时间内,车辆将一直是在车主名下的。车主车辆被盗,不能参与摇号购车。
此后,2011年规定修改,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状态变更和摇号申请开始受理。京牌小客车被盗抢,原车主可申请参加摇号。
2013年11月28日新规定发布,从2014年1月1日起,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可在此后6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
根据这个规定,被盗车辆是有时间限制的,被盗车辆须是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被盗抢,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从2014年1月1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