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怎么证明是工伤?专家吁拓宽工伤认定范围
白领深夜猝死家中 家人认为是被工作所累
过劳死 怎么证明是工伤?
2015年3月24日,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此前的2013年5月30日,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财务经理、年仅42岁的王建勋也被警方发现在北京家中的卫生间内死亡,鉴定不排除猝死……
随着一个又一个生命的逝去,我们对“过劳死”这个词不再陌生。而围绕“过劳死”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的争论也越来越激烈。
悲剧
2015年3月24日,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当日凌晨1点他还发出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张斌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张斌符合猝死。张斌是清华计算机硕士,生前就职于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一个项目的软件开发。据其妻子闫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第二天上午又接着照常上班。闫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他为了这个项目把自己活活累死了”。
2013年5月30日,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财务经理、年仅42岁的王建勋,被警方发现在北京家中的卫生间内死亡。鉴定结论认为不排除猝死。据王建勋的爱人讲,5月29日凌晨1时30分的时候,多名同事还收到了王建勋的工作邮件。家人认为,王建勋经常加班,死亡前他一直忙于单位裁员、财务外包等工作,压力非常大。可单位称,王建勋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晚上不需要加班。事后,朝阳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法院判决驳回。
数据
“过劳死”第一大国
随着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上班族过度劳累的问题正日趋严峻。其中IT行业更是成为过劳死的“重灾区”。
据中国医师协会等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IT行业“过劳死”的年龄最低,平均年龄仅37.9岁。另有统计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已经达到了60万人,这一数字已经超过日本,中国已经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告诉记者,过劳死是一种职业性的突然死亡,因工作过度导致。
“过劳死”并不是临床医学病名,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过劳死”也未进行明确的定性。然而随着“过劳死”的现象不断出现,围绕“过劳死”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困境 1
“48小时之内死亡”
按照目前我国认定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一个人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只要没死就不能算工伤,哪怕他要在病床上躺一辈子;即使死了,如果不是死在48小时之内,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样的规定直接导致日常实践中出现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突发疾病后,一个劲要求“全力抢救”,一旦超过48小时,用人单位便停止抢救;或者家属为了能够认定工伤,而必须放弃抢救使得劳动者在48小时之内死去。这种不合理且非人性化的规定,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热情、降低了劳动者对单位的忠诚度。
“目前的规定极其不合情理、甚至是残酷的、残忍的。法律需要回应社会的关注和人民的呼声,‘过劳死’不属于工伤是制度性的冷漠。”李学辉说。
困境 2
“工作地点死亡”
朝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史震告诉记者,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危险责任原则,在对工伤进行认定时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地点)以及工作因素(或工作原因)。
事实上“过劳死”发生的现场通常超出劳动过程这个范围。我国目前为止并没有明文的法律法规规定职业灾害的概念,例如,“过劳死”通常发生在劳动者的家中,很难说是工作时间,而死者家属通常较难证明是在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岗位上。此外,“过劳死”通常是因为劳累过度导致的心肌梗死或其他类型的猝死,死者家属很难证明死者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造成的死亡结果。
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大多数“过劳死”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支招
以侵犯休息权为由维权
史震说,即便目前的法律法规如此,但家属还是应该尽量争取工伤认定。
如果劳动者的“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史震建议,家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权利。现实中,企业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类似于绩效考评等制度设置,在不规定加班的情况下,迫使劳动者自愿加班,而法律对企业员工自愿加班的行为是没有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强制性要求的。
史震表示,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分析,在“员工自愿加班”的情况下,“过劳死”会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进而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责任认定上各执一词。在此类情况下,家属可以考虑依据民法通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主张相应的权利。
也有的学者认为,家属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主张相应的权利。因为“过劳死”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用人单位隐性地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而导致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
呼吁
应当拓宽工伤的认定范围
李学辉律师则提出,应当将工伤确认的时间进一步放宽或者取消。此外,结合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及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应当拓宽工伤的认定范围,将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包括在内,即包括“过劳死”情形。
对于劳动者的“过劳死”,完全可以认定为是工伤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按照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过劳死亡的劳动者应当与其他工伤死亡的劳动者享有同样的待遇,他们的家属应当获得同等数额的赔偿。 J009
借鉴
美国和欧洲 普遍采用事前预防措施,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本 实行事后救济制度,包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
名律说法
本期主讲 李学辉律师
2009-2011年度北京市百名优秀律师、2011年建党90周年北京市百名优秀律师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培训讲师。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
本报记者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