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遇阻 消费者诉糯米欺诈
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团购产品优惠力度大,逐渐被广大消费者接受。董某因为在团购时看到了糯米网“未消费随便退”的承诺,便放心购买了团购券,但他没想到,到真正退款时却不顺利。董某一怒之下将百度糯米告上法庭。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3月23日,董某在糯米网上购买了价款378元的京味楼团购券,支付使用了376元现金和2元代金券,该团购券的有效期到2014年5月9日止。糯米公司在其网站上承诺只要未消费都可以随便退。购买后,董某最终没有使用该团购券。他自称从2014年6月4日开始申请退款,但糯米、百度公司未予退还。董某认为糯米、百度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遂诉至法庭,请求二公司赔偿已付款的三倍金额1128元。
糯米、百度公司辩称,他们并没有收到董某提出的正式退款申请,且在收到董某第一次起诉的起诉状后已经将全部价款退回,糯米公司在其网站的承诺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糯米、百度公司向其销售团购产品的行为存在欺诈,故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董某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理由主要是糯米公司、百度公司隐瞒了“未消费随便退”的真实情况,诱使他作出了购买行为,糯米公司、百度公司向董先生销售团购产品的行为存在欺诈。
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围绕糯米、百度公司有关“未消费随便退”的承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三倍赔偿。对于上诉人董某所陈述的退款失败的问题,百度糯米公司提出,去年董某购买团购券期间正值百度糯米合并,新老系统兼容问题曾经出现了技术故障。具体而言,系统升级会出现一些漏洞,这其中就包括业务和数据丢失、部分用户信息出现故障等问题。但董某认为,所谓的系统漏洞只是百度糯米公司的借口,实际在主观上是有欺诈的故意。
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