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选择公积金贷款开发商不得拒绝

23.09.2014  18:37

今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商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订金 羊城晚报记者 艾修煜 摄

  羊城晚报记者 赵燕华

  开发商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宣传广告承诺投资回报?房产中介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信息?今后,随着《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上述行为将被禁止。据悉,该《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着重对房屋交易环节和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约束了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交易行为,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职责,创新设立了监管方式。

  看点1

  宣传广告不得含投资回报承诺

  《办法》共58条,分为总则、交易规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对立法目的、适应范围、基本原则、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事项予以明确和规范。

  《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

  在备受关注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监管方面,《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一致。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若造成购买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看点2

  明确车位(车库)租售需公示

  在商品房销售的公示内容方面,《办法》明确细化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的要求,如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具体设置方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车位(车库)租售程序方面,《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租售车位(车库)前,应当将租售方案和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天。租售方案、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看点3

  不得拒绝买家选择公积金贷款

  近日某网站统计显示,全市90个计划在金九银十有开盘或推新的住宅项目中,有45个接受公积金贷款,35个表示拒绝,比例接近四成。有鉴于此,《办法》第十四条对公积金贷款有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得拒绝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房管局表示,该规定就是针对性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义务。现实中,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要求严格,一些开发企业只愿意接受商业贷款支付购房款,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么设定额外的限制,要么干脆拒绝,妨害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故作出规定予以规范。

  看点4

  一手二手交易均要“明码标价

  《办法》还对“明码标价”进行了规范,如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该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相关收费。《办法》规定,买受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缴交其依法承担的税费。买受人可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缴纳。委托代收代缴的,不能免除买受人的缴款义务。

  房管局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后,强制要求买受人承担中介服务费用,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