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家暴速求助 七方面收集证据

25.04.2019  14:22

大洋网讯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让家暴不再只是“家事”。近日,广州市妇联与市中院联合举办以家庭暴力防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呼吁全社会提高对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正视度、支持度和参与度。市妇联提醒,对家暴要坚持“零容忍”,遭遇家暴要第一时间向妇联、居委会等组织求助,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1 申请保护令后还被殴打,女方坚决离婚

杨某(女)与钟某于2016年7月登记结婚,其中杨某是初婚,钟某是二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姻生活中,杨某和钟某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8年8月10日,杨某因被钟某殴打而报警并入院治疗。几天后,杨某到黄埔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8月27日作出裁定,禁止钟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杨某及其近亲属,并禁止钟某在杨某住所200米范围内活动。

保护令发出后,钟某未遵守裁定,继续到杨某住处进行骚扰、辱骂及殴打。9月20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导致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再次报警和入院治疗。随后法院决定对钟某拘留10日。同年10月19日,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杨某再次报警。10月23日,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鉴于杨某离婚态度坚决,法院将本案直接导入审理程序。钟某则提交书面答辩状,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拒不到庭。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对双方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结合家事调查报告,法院认为,钟某多次将夫妻之间的争执升级为殴打、辱骂等具有家庭暴力性质的矛盾,法院发出保护令后,其仍不改正,于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认为,钟某作为一名曾经离异的成年男性,理应更知道如何去总结第一次婚姻失败的经验教训和经营好第二次婚姻,却屡屡殴打杨某,其自身在经营婚姻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继续维持婚姻只会增加双方更多痛苦,对其意见不予支持。

案例2 男女双方法院开打,母代儿申请保护令

高某与铁某于2014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展展由父亲铁某携带抚养。因展展常向妈妈高某反映,父亲对其频繁打骂,高某于2018年8月向白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法院于同年10月安排心理辅导师给展展做沙盘心理评估和辅导,同时通知其父母双方到场。男女双方在法院心理辅导室外等待期间,忽然由言语冲突引发打斗,男方将女方家属打伤。女方代展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评估结果,展展出于对父亲及奶奶权威的恐惧,强烈希望远离父亲的暴力恐吓。

为此,白云法院裁定,禁止铁某对展展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铁某骚扰、跟踪、接触展展及其相关近亲属,在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生效之前,展展暂由母亲携带抚养。之后,白云法院判决支持高某变更展展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展展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其母亲虽没有直接抚养权,但也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街坊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妇联等机构也可在未成年子女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时代为申请。

支招 遭遇家暴可向妇联居委求助或报警

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据介绍,遭遇家暴后一般有三种途径进行反映。其一,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其二,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索取赔偿,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市中院少年审判庭庭长陈海仪介绍,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原则应当以书面提出,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

广州市妇联提醒,防止家暴最好的方法是,知法懂法、和谐沟通、文明家教。遭受家暴,除了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受害人还应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如将家中利器气藏起、不与出现愤怒情绪的施暴者正面冲突,随身携带手机、钥匙、身份证等重要物品,给自己定下一条最短的逃生路线等。

家暴行为反映渠道

全国妇联公益维权热线12338

广州市妇联维权热线38613861

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短信报案12110

(不方便语音的情况下)

温馨提醒

遭遇家暴可从七方面收集证据

1 身份信息材料

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 关系证明材料

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抚养关系等。

3 公安机关证明

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固定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 医院证明等材料

受害人应及时前往医院就医,通过医疗机构的诊疗病历确定自身受伤情况。通过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医院就医的诊疗记录,结合确切的事件经过、受害人对于加害过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证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5 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知道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

6 音、视频资料

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无论是对于人身的直接伤害,或是通过打砸财物、言语行为的间接威胁,都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摄影的形式将证据固定,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实状况。

7 其他证明

受害人遭受家暴时,可以向妇联、居(村)委会、受害人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求助,相关组织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处理,协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询等援助,相关机构的证明也可以佐证侵害事实。

撰文:信时记者何小敏 奚慧颖 通讯员余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