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钱遇屋主盗窃变抢劫终审被判刑十年

15.04.2015  11:31

  梅州网讯  男子李某在入室行窃被发现后,用手捂住受害人的嘴巴阻止其喊叫,并逃离现场。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去年5月14日20时许,居住在兴宁宁新街道办事处某街三楼的李某来到同栋楼的五楼,发现住户黄某的房门未锁,便入室实施盗窃,将黄某卧室内的1100元现金全部偷走。不料此时黄某刚好回到家,发现李某后大声喊叫有人偷东西。李某随即用手捂住黄某的嘴巴阻止其喊叫,并在黄某挣扎时将其推进房间按倒在床上,随后逃离现场。

  同日,民警将李某抓获。9月28日,兴宁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但李某认为其行为属盗窃,不应定性为入户抢劫,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入户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其暴力拒捕行为发生在户内,属入户抢劫。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黄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