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家租赁”东莞非法吸金6761万 多骗老人
邦家租赁开具的还款承诺书,实质为一个骗局。记者 梁清摄
投资40万元,每个月有1万元“顾问费”,东莞邦家租赁给出的高额投资回报,冲昏了很多人头脑。在不到两年时间,东莞共有216人被该公司非法吸收6761.39万元,最终公司突然卷钱人去楼空。经过两年调查审理,曾轰动一时的“东莞邦家案”终于有了最新进展,东莞邦家租赁两名高管一审获刑。
然而,这还只是广东邦家租赁公司非法吸金案的冰山一角。5月初,该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涉案金额高达99 .5亿元,全国16省市约23万人次受害。此案公诉机关称,这些数据刷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涉金融犯罪活动的纪录。
东莞分公司两受审高管都为“80后”
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广州,蒋洪伟(另案处理)是法定代表人。2010年9月21日,蒋洪伟在东莞注册成立“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简称“东莞邦家租赁”),张某(另案处理)为分公司负责人;邓艳(女,化名,1985年生,湖南人)为执行总监,负责市场部吸收客户投资等业务管理;高明(男,化名,1984年生,湖北人)是市场一部经理,负责管理属下业务员开展吸存业务及与客户签订吸存合同。
东莞市第一法院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东莞邦家租赁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派业务员前往人员较多的地方派发传单,以租赁汽车、家用电品、健身器材等为幌子,大肆鼓吹该公司的合法性、公司经营的可操作性,并谎称公司有非常好的前景,以骗取群众信任。邓艳和高明作为东莞分公司两高管人员,成为检察机关公诉对象,两人都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部分钱款被用作建四合院买度假村
东莞邦家公司成立后,公司招聘并培训业务人员,随后在广泛的宣传活动中,谎称投资年收益率可达18%至30%、一年返回本金,并与投资客签订各种看似正式的合同。在约20个月的时间内,东莞邦家租赁共非法吸收216名被害人资金,共计约6761.39万元,其中多数受害人为老人。其中高明担任公司市场一部经理,在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一年间,就吸收客户资金约885.5万元。
2012年4月,位于南城鸿福路上的东莞邦家租赁公司突然人去楼空,广大投资客才心慌报警。同年7月11日,分公司执行总监邓艳在广州被警方抓获,11月20日高明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
此案庭审时,两被告称吸收来的6700多万元,除了维持公司日常运作外,大部分钱都上交给总公司了。总公司老板蒋洪伟供述称,这笔钱被公司用作购买汽车、家私、电器、健身器材等物品,同时还在北京市怀柔区青龙湖购买了土地并建设四合院、在江西购买波尔山庄度假村等等。
两高管月薪数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
根据蒋洪伟供述,东莞分公司高管和员工大都根据业绩拿工资提成,其中邓艳作为分公司高管,一个月工资加提成少则两三万元,多则五六万元;市场一部经理高明月薪最少都在两万元以上。
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邓艳、高明作为东莞邦家租赁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非法牟利,而积极、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日前,法院一审判处邓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高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都表示不服判决结果,提出要上诉。
[庭审焦点]
1 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此案庭审时,邓艳和高明的辩护律师都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不是“个人犯罪”,认为应由总公司法人承担责任。
法官称,此案判断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首先要认定作出集资的决策是公司意志、还是总公司老板蒋洪伟的个人意志;其次要认定集资款是用于公司经营还是个人占有挥霍。
法官表示,从现有证据和证人证言,都证实邓艳传达的是蒋洪伟个人指示,且集资款去向不明。蒋洪伟供述称这笔巨款被用作购买汽车、家私、电器、健身器材等物品,同时还在北京市怀柔买土地建四合院、在江西购买了波尔山庄度假村。“这些证据反映出,本案的集资款并非大部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这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要求,因此邓艳、高明应对其本人参与的犯罪负责。”
2 分公司总监邓艳是否为从犯?
邓艳辩护律师提出,邓是接受总公司安排工作,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认为邓应是从犯。
法院认为,邓艳受总公司老板蒋洪伟安排参与作案,但邓某作为邦家东莞分公司执行总监,其对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运作熟悉,邦家租赁公司在东莞“非法吸金”,邓艳上传下达并起到指导作用,且从中获得提成。因此法院认定邓艳在本案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并非自称的仅仅是一名打工者。
3 高明是否构成犯罪?
另一被告人高明庭上辩称他不构成犯罪,并否认他是市场一部经理,也没有受蒋洪伟的指示工作;其辩护律师也提出高明不应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称,高明是邦家东莞分公司市场一部经理有多名证人证言及邓艳供述证实,高明当庭否认是经理与查明事实明显不符。另外,高明受邓艳领导,邓常开会传达总公司老板蒋洪伟的指示,高明是知道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操作规则的;而且高明在本案中发展了相当一部分客户,应属于共同犯罪,高明作为分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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