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部署打击稀土违法行为 重点产区查办典型案件
中新网10月11日电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日前,工信部等八部委下发通知部署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要求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根据专用发票及举报等线索重点查办2-3起典型案件。
通知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要求,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市、县政府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逐一核查(名单见附件1),联合查处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偷逃税费、非法产品异地开票等行为,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根据专用发票及举报等线索重点查办2-3起典型案件。
通知强调,查处非法稀土开采行为,重点核查稀土矿山开采及税费缴纳情况。严厉查处非法盗采、越界开采、超指标开采、环保未批先建等行为,取缔非法开采(回收)矿点,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追缴矿山开采企业未足额缴纳的稀土增值税、矿产资源税及补偿费等税费;清理建设工程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的责令停产。
通知强调,查处违法违规稀土生产行为,重点核查稀土冶炼分离企业执行生产总量控制计划情况。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产,相关企业不得申报国家相关资金支持项目,减少下一年度计划;对无环评批复文件、安评备案文件或达不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缴排污费;对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未缴纳增值税的,应补缴增值税,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对无法说明矿产品来源的,要求企业提供稀土矿产资源税足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对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个人或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
通知要求,查处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贸易企业买卖稀土矿产品情况。对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未缴纳增值税的,应补缴增值税,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对无法说明矿产品来源的,要求企业提供矿产资源税足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各地区发现的跨省(区、市)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企业、个人情况,要及时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反馈给相关省(区、市)查处。
通知强调,核查稀土出口企业产品来源情况,按照产品生产链,核查稀土出口企业产品来源,直至矿产品源头。若源头为非法稀土矿产品,依法没收出口产品及所涉各环节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相关环节存在偷漏增值税、矿产资源税的,由税务部门追缴。
通知要求,查处重点案件,各地要按照本方案提供的企业名单及举报线索,对涉及稀土矿产品买卖的企业及个人逐一核查,涉嫌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买卖非法矿产品或无法说明矿产品来源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公安机关。
通知强调,建立稀土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各有关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摸清本地稀土矿山企业生产、销售及流通情况,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矿产品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贸易企业稀土产品采购及销售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稀土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及时掌握企业买卖稀土矿产品、加工销售、税费缴纳、贸易对象等信息。
通知明确,专项行动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10月10日至11月25日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核实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贸易企业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以来的生产、销售数据等资料,到企业现场逐一核查,填写核查表及汇总表(见附件2、3),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处理方案,于11月2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整改阶段:11月26日至2015年1月31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立即查处和责令整改,填写核查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查处及整改情况于2015年1月31日前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验收总结:2015年2月1日至3月31日
各地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验收,对已完成整改的项目要对照整改方案核实验收;对未完成整改和结案的,要说明理由并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对发现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行为,及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地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知强调,专项整治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中央媒体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涉及稀土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非法矿产品跨地区买卖案件进行协调追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本次专项行动情况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