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不力都将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明确治水主体职责重者辞退

06.04.2017  09:51

大洋网讯“河涌保洁不到位,导致‘垃圾河、黑臭河’”“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明察暗访等发现的污染河道、城市内涝、影响防洪、农村水环境恶化等问题不及时依法查处”都将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纪委获悉,由市纪委牵头起草的《广州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水环境责任追究意见》)日前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明确治水主体职责

广州自古以来就是一座“六脉皆通海,青山半入城”的山水城市,但城市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带来各种水环境污染问题。广大市民和社会舆论对此一直高度关注,广州历届市委、市政府一直将水环境治理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持续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水环境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得到市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充分肯定。

然而实践中,治水工作不同程度存在责任分散、多头治水,职责不清、界限不明,进度滞后、“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全市水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升。

广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水环境治理是当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广州水环境治理,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加大对参加水环境治理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力度,着力解决各单位职责不清、界限不明等问题,市纪委协助市委制定了《水环境责任追究意见》,把黑臭水体治理、城市内涝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纳入水环境治理工作框架,进一步明确4类治水主体的工作职责,规范启动责任追究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为强化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倒逼水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提供纪律保障。

37种情形要追责

该负责人介绍,《水环境责任追究意见》共分为五章十五条内容,紧扣规范和加强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事项,旨在促进参加水环境治理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市水投集团和有关污水处理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两委”及其有关负责人充分履行职责,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发挥作用,加快全市黑臭水体治理、城市内涝治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推进全市水环境治理工作整体上台阶。

据介绍,《水环境责任追究意见》主要包含4个方面的内容。总则部分主要明确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责任追究决定及实施主体、责任追究原则。

作为该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依据,该《水环境责任追究意见》的责任追究情形与适用部分主要明确4类治水主体共计37种的责任追究情形,分别是:各区、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14种情形、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11种情形、市水投集团和有关污水处理企业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7种情形和行政村(经济联社)“两委”及其有关负责人5种情形。

轻则约谈重或辞退

该负责人指出,责任追究方式部分主要针对不同治水主体的性质,依法依纪依规明确相应的追究方式。比如,对于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意见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视情节轻重,可以进行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

对于市水投集团、污水处理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接受委托承担水环境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村(经济联社)、社区“两委”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诫勉、通报批评、扣罚绩效补贴(工资)或奖金、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处理。责任追究程序与要求部分主要对责任追究的程序、权限和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进行界定。

水环境责任追究意见》也注意到与相关法规制度文件的衔接问题。其中有关问责的框架设置、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问责决定、问责实施的具体规定,既突出水环境治理工作特点,又体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制度文件的要求。

文/广报记者汤南 通讯员穗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