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竟玩“帽子戏法”,“醉”不可恕受到重罚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谁都知道的道理,但27岁的王晟某却丝毫不把驾驶安全放在心上,屡次酒后开车,三年内被交警三度查获,一次行政处罚,两次刑事追责,堪称“酒驾哥”。1月18日,天河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对王晟某作出拘役两个月15天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驾驶安全视同儿戏,行车记录劣迹斑斑
【“一进宫”】早在2013年2月,王晟某就曾因为饮酒后驾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越秀大队查获,当时交警还查出王晟某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交通违法记分已达到12分,于是对其作出罚款2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进宫”】然而王晟某并未吸取教训,又于2015年4月17日凌晨1点50分,在越秀区解放北路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后王晟某交由越秀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越秀区法院依法对其判决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三进宫”】尽管受到了刑法的制裁,但王晟某并未就此有所悔改,而且由于王晟某未及时接受处理,王晟某的驾驶证已经被依法吊销。据王晟某自述,2015年10月21日凌晨,王晟某与女友蔡某、朋友黄某三人一起在在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某大排档吃宵夜。席间王晟某喝了两、三瓶大瓶啤酒,席后,黄某帮找来一名男子驾驶王晟某名下的粤B5072×号牌小型汽车,搭载王晟某和蔡某到广园中路的北环高速公路入口处后离开。随后,王晟某继续驾驶该车搭载蔡某驶入北环高速,然后往萝岗方向行驶。当王晟某驾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广州支线南行9公里处,突然感觉十分疲劳,随即王晟某居然直接将车辆停在最左侧的车行道内,之后在车内休息,险象环生!随后,广州交警高速三大队巡逻民警及时发现了异常停在车行道的粤B5072×号牌小型汽车,并查获涉嫌醉酒驾驶的王晟某。经检验,王晟某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8.1ml/100mg,属于醉酒驾驶。王晟某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也供认不讳。2015年12月30日,天河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晟某提起公诉。
醉驾+无证+上高速,庭上认罪亦难逃惩罚
1日18日,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王晟某对检察院对其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晟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晟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于是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15天并处罚金2000元。王晟某终对自己罔顾法律规定,忽视安全驾驶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广州交警表示,为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安全与生命财产安全,广州交警一直以来采取定点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保持对酒驾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据统计,2015年,全市共查处涉酒驾驶6710宗,其中饮酒驾驶4075宗、醉酒驾驶2635宗。广州交警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任何人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罗成法官表示,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醉驾案件。被告人王晟某先后在2013年和2015年5月两次因醉驾驾驶被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吊销驾照资格,但其不思悔改,在2015年10月再次醉酒驾驶,且其在高速公路的醉酒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十分严重。鉴于其有危险驾驶违法犯罪前科,无证且在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15天并处罚金2000元。
天河区法院刑庭庭长梁皓介绍,近三年(2013-2015)天河法院审理的因醉驾引发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分别为290件、381件和307件,属高发刑事案件。梁庭长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驾驶,酒后开车后果严重,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