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会醉酒半路赶跑代驾 自驾出事获刑丢掉公职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夏江丽
一次朋友聚会上,在广州工作的王新(化名)喝得酩酊大醉。为了安全到家,他叫了代驾司机,可半路却将司机赶下了车。代驾司机这一走,改变了他的命运。近日,王新因危险驾驶罪被南沙区法院判刑,同时因此丢了公职。让他和辩护人耿耿于怀的是,代驾司机轻易扔下一个烂醉如泥的人,于法于理又是否说得通?
案件回放
男子被发现熟睡高速路边
2015年4月29日晚,因朋友乔迁新喜,王新应邀开车到番禺某小区的新居吃饭。席间,几个好友觥筹交错,喝了几瓶洋酒,王新也喝了半斤左右。晚上9点,酒席散场。9点20分左右,一名代驾司机应约赶了过来,王新坐上副驾驶座,司机开着车离开了,朋友也各自回家。
当晚10点左右,在南沙港快速路从事交通拯救工作的关某,在南沙港快速路南行24公里820米处(南沙东涌镇境内),发现一辆开着应急灯的小车停在最右侧车道,一名男子闭着眼睛躺在车的右侧,车右前轮胎及右前保险杠碰撞破裂损坏,车辆两侧还有呕吐物,散发着酒精味。男子昏睡着,怎么也叫不醒,他于是打电话给南沙港快速路管理中心报告情况。10多分钟后,路政人员到达现场。
不久,交警也闻讯赶来,现场对男子(即王新)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结果高达214mg/100mL。经鉴定,案发时王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6.5mg/100mL。当日,王新被拘。
因喝多赶走代驾独自开车
明明叫了代驾司机,为何熟睡路边,还出了交通事故?司机曹某作证时称,他载着王新离开时,对方并未说明目的地,途中王新又几度变更要去的地方,说得也不清楚,他于是说不知道到底要去哪,王新便干脆让他把车停在南沙港快速路亚运大道入口处。到达入口后,代驾司机收取了10元现金停车费,另外通过手机客户端收取了39元的电子优惠券,之后取了自行车,看着王新将车开走。
但据王新的一名好友称,当晚他见王新喝了酒无法开车,于是用手机软件帮王新叫了一名代驾司机送其回家。当时,他还告诉司机,目的地是中山高平的某小区,他看着司机载着王新离开。但之后,他接到了交警的协助调查电话,联系代驾司机后才得知司机半路离开了。
王新的记忆中,他当时喝多了,把司机赶下车后独自驾车,因太困打瞌睡而撞了水泥防撞墙。他下车查看,继而又睡着了。
危险驾驶获刑又丢了公职
2015年8月,王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此后在南沙法院受审。其辩护人提出,王新虽存在酒后驾驶的事实,也不能客观归罪。其醉酒后主动采取措施,叫了代驾司机,以避免发生醉驾行为,但因代驾司机的不负责,将处于烂醉状态、意识模糊的王新遗弃路上,迫使其驱车上路。辩护人认为,代驾司机存在危险驾驶的间接故意,导致本案的发生应由其承责。
近日,南沙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新拘役2个月15日。王新的辩护人称,因为获刑,原本是公务员的王新公职也丢了。
法官释疑
王新是否属故意危险驾驶?
法官认为,案发当晚,王新已经意识到酒后不能开车并由司机代驾,但其因途中终止代驾而自行驾车驶入南沙港快速路,并明知醉酒驾驶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实现通行而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其对醉酒驾驶行为属间接故意。王新因饮酒过量而醉酒,其是否饮酒及饮酒的数量是由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其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依法应对其醉驾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代驾司机应否就本案负责?
法官认为,代驾司机代驾是民事行为,与本案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代驾司机并无犯意,且在本案中不应承责。
律师观点
代驾合同中应预见“耍酒疯”
客户耍酒疯,司机一走了之,这是简单的“解约”还是涉嫌违法?在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小文看来,客户叫来代驾,双方应形成合同关系,合同中最重要的一条,应是将客户安全送到目的地。该个案中,客户已烂醉如泥,意识不清醒,在当时的情形下,已不具备“解约”能力,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客户应当是受保护的。
他认为,有的代驾公司在服务条款中提出,客户要求终止服务(包括醉酒情况下),之后的后果全部由客户承担,这样的条款是明显的格式条款,在代驾合同中,理所应当要预见到客户可能耍酒疯等情形,应有明确的应对措施,而不是一味地推脱责任。
他举例说,假设代驾司机径直离开,客户在车中睡觉,正好客户车辆又被其他车辆撞击,造成伤亡,则代驾司机一方面可能违约,另一方面则涉嫌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