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店里扔了点垃圾被罚3000元 老板一脸懵逼
事情发生在深圳南山区西丽光前村的一家妇科诊所里。
近日,店里来了一群“不速之客”——卫监执法人员。一番检查下来,脸都黑了。近日,店里来了一群“不速之客”——卫监执法人员。一番检查下来,脸都黑了。
让他们不爽的,主要是两个地方。
首先是配药室的台面:
桌面上摆放着输液瓶、一次性注射针,纸盒里还有些使用过的注射针头。
其次是输液区的椅子旁:一名正在输液的患者身边,放了个脏兮兮的黄色大桶。
打开一看,里面装了不少棉签、纱布、玻璃安瓿之类的医疗垃圾。
很快,执法人员刷刷刷地开出了罚单:3000元!诊所管理者瞬间懵逼脸:阿sir,你们是在故意找茬吗?
执法人员强压着心中的怒火:用过的针头,你们就随手放在普通纸盒里,装医疗垃圾的桶,竟然摆在病人身边,你们开诊所就这么儿戏吗?
先来科普一下,这些诊所里的垃圾,棉签或棉球、医用针头、玻璃安瓿、过期药品等等,都有一个专门的名字:
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具有感染性、毒性等危害,绝对不能随意放置。举个例子,假如来诊所输液的某个人有艾滋病,他用过的输液针头或者带血的棉签,随随便便扔在一边,如果被其他病人碰触到,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医疗废物就是一个“定时炸弹”,必须严格分类,保存在专用的容器,并与普通人隔离,放置在专门的位置。
每一类,都要放在专门的容器里。 而且,这些容器要放在“人畜无害”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由于医疗废物很可能有毒、有害,所以绝对不能让它们不能流入“民间”,每一个处理环节都要有严格的监管。
在收取和运输环节,必须有专门负责清洁的公司定时到医疗机构收取垃圾。
正常情况下,医疗废物从医疗机构运出时,必须填写‘转移联单 ’,做好登记,并会在每月进行记录核对,保证垃圾在运送途中没有遗失等意外。
最后,处理环节。每个地区一般都有一个获环保部门认可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中心会按照规定,对这些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
如果这些环节随便一个掉了链子,会有什么后果?
今年的315晚会,央视曝光了一条触目惊心的消息——医院里布满血液、病原体、分泌物的医疗废物,在不规范的黑色产业链里,被重新加工,流入市场。
变成了我们买菜的袋子,甚至孩子们放进嘴里吹泡泡的玩具……
图片来源:央视截图2017年,南京也险些出现这样的问题:
图片来源:新闻截图医疗废物处理的各个环节,涉及到医疗机构管理层、医护人员、后勤保障部门、运输人员、处理人员……
一旦其中有人图谋不轨或者内外串通,都有可能形成315曝光的黑色产业链。
导致一些本来严禁重新流入市场的废料,变成了我们密切接触的生活用品,甚至餐桌上的餐具。
所以,我们的监管者必须毫不留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
谁敢在任意一个环节“偷懒”或者耍花招都得“扣鸡腿”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 “禁止吸烟、饮食 ”的警示标识。
那些儿戏的诊所老板们
人命关天,长点心吧!
来源:深圳卫健委
责任编辑: GDN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