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存“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条款 银监会回复

18.04.2018  14:18

在本人未到场,也未出示任何身份证件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凭借储户银行卡与密码,将储户卡内1900余万元悉数转走,银行工作人员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储户则以银行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但法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本报2018年3月24日曾报道)

昨天记者走访北京四家银行发现,“密码条款”是银行借记卡合同中普遍存在的规定,但仅凭密码在上述银行均无法实现大额转账。

律师向银监会致函审查“密码”条款

该案发生后,办案律师王殿学在代理案件期间发现,多家银行借记卡合同中,均存在“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条款。

通过网络、摄像头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他人银行卡密码的情况屡有发生。银行目前的‘密码’条款,单方免除银行方责任,加重了储户责任,属于侵犯了持卡人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王殿学介绍说。

为此王殿学写信给银监会,要求审查该条款是否侵犯持卡人权利。4月13日,银监会回复表示,已经将信函转给银行业协会单位。

多家银行表示大额汇款需核实本人证件

昨天,记者走访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发现在银行业务办理的介绍中,有关借记卡密码的服务部分已经变更为密码器,但上述银行均有“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等类似规定。

在上述四家银行,记者均向工作人员表示要进行五万以上的转账汇款,四家银行工作人员均要求出具汇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银行卡,否则不可操作进行转账汇款。

某商业银行支行的负责人介绍说,银行操作大额转账汇款,并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工作,除了前台负责操作的工作人员,还有后方的认证人员,在对汇款人的身份信息与银行卡等信息材料进行核对后,认证人员给予前台操作人员授权,转账才能完成。

对于在没有身份证件以及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1900余万元被转账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这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工作,一定是银行的内控出了问题。

■ 专家说法

仅凭密码交易银行存过失

由于该案件具有普遍性,4月16日下午,以该案件作为讨论案例的“规制银行格式条款保障储户权益研讨会”在京召开。民法学专家、参与起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杨立新教授认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行为”的条款,在一般小额的提款转让、比如ATM机的使用上,不用认定是格式条款,但在数额比较大的银行交易中,仅仅靠银行卡密码是不科学不准确的,这样的规定也不能够维护消费者、储户的合法权益。

杨立新认为,这个案件中认定密码交易是本人交易行为,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条款,可以确认银行这种行为是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