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产权商铺“折寿”30年 43名业主要求解约

13.10.2014  09:15

  漫画/杨智宏

   东莞时间网讯 位于长安镇的某广场此前在销售商铺时,买卖合同写明土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但在去年11月,业主们接到开发商通知,要求更改为40年。业主们拒绝重新签订合同及收铺,并有多名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解约退铺并赔偿损失。10月10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女士等43名业主状告长安某广场有限公司商铺买卖纠纷系列案。

  法庭上,针对开发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业主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目前,上述43宗系列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产权缩水业主拒绝重签合同

  2012年6月,东莞的陈女士看中了长安镇某广场商铺的商机,以单价超过3万元每平方米、总价近400万元买下一个铺位。陈女士跟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至2081年8月23日,2014年5月30日交铺。2013年11月,陈女士和其他业主接到了开发商的通知,要求将使用年限改为40年。

  陈女士和其他业主都非常意外,拒绝了重新签订合同,并且拒绝收铺,“当时开发商电话通知,要我们拿合同去更改,我们当然不愿意,因为当时我们购买商铺,就看中了它70年的产权”。

  2014年6月,陈女士等43名业主分别委托了律师,先后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长安某广场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开发商退还铺款并赔偿损失。

  开发商称接到通知才知产权年限不足70年

  开发商称,按东莞以前惯例,底层为商铺、上面为住宅的土地,其土地使用年限均按70年进行登记。2013年9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长安某广场项目住宅底商用地年限问题的通知。此后,公司才知道涉案商铺的使用年限无法登记为70年。

  业主一方认为,开发商应清楚了解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并充分理解使用年限对买家的重要性。但开发商在商铺用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的情况下与业主签订合同,将土地使用年限确定为70年,涉嫌欺诈,具有过错。

  庭审激辩

  开发商是否

  构成根本违约

  开发商称,开发商不构成根本违约,也没有导致业主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业主目的是购买符合法律规定的商铺,法律规定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业主可以得到并正常使用该商铺。

  业主一方认为,买铺目的是投资,使用年限系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指标。现商铺使用年限缩到40年,对买铺的目的造成无可挽救的损失。开发商明知国家规定商铺使用年限为40年,以欺诈方式与业主签订使用年限为70年的买卖合同,导致业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业主只能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