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成诚意金可退 问题商品7天内可退货
梅州网讯 昨日上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君一行作客“行风热线”直播室,就有关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年报制度、服务企业发展、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与广大市民进行沟通、交流。上线期间,共受理群众咨询、反映50个,现场答复9个。
诚意金可要求退还
市民戴先生反映,去年12月20日,他在梅州一汽车城交了1280元的诚意金预订一辆车。然而,他试车时发现嗡嗡异响,现在想退诚意金不买车,但对方不肯退钱。
上线嘉宾答复,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说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的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收取的是诚意金,消费者可要求收取诚意金的一方退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故建议消费者可先与经销商协商,由经销商提供相同型号的车辆供消费者挑选,或主张退回诚意金。如协商不成,消费者可向当地消委会或拔打12345政府热线投诉。
问题商品7天内可退货
大埔饶先生反映,今年1月他在梅城月梅附近某三轮摩托车行花5300元买来一辆残疾人电动三轮车代步。然而,车辆买回来不到一星期,只行驶了100多公里就发现动力不足,不能上坡。他要求退车,但对方要消费者自行承担1500的折旧费,最后仅退回3800元。这是否合理?
上线嘉宾答复,商品有质量问题可7天内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规定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即消费者可以优先选择退货。二是“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商品。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权有23余种,这些商品按原来的“三包”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饶先生购买的车在7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该予以退货。
(记者李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