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问题解决在基层 让矛盾化解于初始

10.07.2014  13:38

        东莞时间网讯 本报报道,全市平安建设工作现场会提出,要全面推进平安建设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我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市委副书记、市社工委主任姚康指出,必须准确把握中央对平安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新需求新期盼,进一步出实招、硬招、新招,努力开创平安东莞建设新局面。

       如果公允地评价东莞现时的社会治安态势,那么,一个判断可得到市民的普遍认同:与五六年前相比,社会治安已有很大的改善,至少街面上明目张胆的抢劫已难以见到,女市民上街不敢挎包的现象大为减少,夜晚出行感觉安全的人员也有增加,而街头上不时见到的巡逻警察或治安人员,让市民的安全感也提高了不少。但基于东莞治安形势的复杂成因,基于某些人员违法犯罪的动机难以捉摸,于东莞而言,“平安东莞”还是一个众人企盼的目标,“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决定》在论及平安中国建设时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在公共安全体系的格局下,以社会治理的视角,思考和探求社会治安管控路径,我们理所当然会得出一个结论,除了加大打击违法犯罪,提高治安处置能力之外,进一步合理化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和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更是“平安东莞”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个社会“善治”意境的达致,无一不把本源修复和机理调适视为发力点。不管是寻常的治安案件,还是恶性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安全事故,还是群体事件,大多数事件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机理,这些事件虽然在最后酿成伤害性的恶果,但在初始的阶段,成因几乎都是微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因素。如果矛盾的化解机制和纠纷的解决机制能够启动和运转并生成阻止作用,许多矛盾和纠纷便可能“化有形为无形”,具有中途终止的可能。就当下社会而言,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和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并非不存在,但这些机制的启动速度和处置能力无疑还存在着巨大的改进空间,而提升社会组织的介入能力和调处能力,更当事有可为。

       于“平安东莞”建设而言,以“事要解决”为推手,改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和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共安全防线才能具备稳固性。负有监管责任的公共部门坚守责任,认真履责,面对百姓的诉求,大事小事都要秉持“事要解决”的姿态,拿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实招、硬招、新招,让问题解决在基层,让矛盾化解于初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