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推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履职更加全面完整
陈建华参加广东代表团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华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全体会议时表示,张德江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是一个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文风朴实的报告。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依法对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为相关领域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发挥主体作用,在对外交往、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发挥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陈建华表示,《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地方人大两大方面的职权,其首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行使15项职权,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14项职权,其首要职权也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但是,就地方人大工作实践来看,一般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归纳为地方立法、决定、监督、任免四大职权,在行权履职过程中,也主要按照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这四个方面来谋划和推进工作,在权力的行使、职责的履行和工作的安排上,没有充分体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权。
因此,他建议首先需要从思想认识上加深对这一职权的理解,其次需要正确理解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然后需要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加以认真落实。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需要紧密结合立法工作加以落实。地方立法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加强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上。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对上位法未明确规定或原则性规定的内容加以细化和补充。第二是需要紧密结合监督工作加以落实。在选择和确定监督议题时,既要从推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也要从相关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的角度来考虑。第三是需要紧密结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加以落实。要围绕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特别是要按照中央最近出台的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的相关意见的要求,每年选择和讨论决定一些重大事项。
最后,他建议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工作报告,自觉主动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编辑:王涛;审发:梁文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