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低保人员出境游不合法
□王则楚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若存在自费出国(境)旅游等情形,区民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
有记者问我,对此怎么看?我只觉得不可思议。这样的规定,无非就是认为低保人员不是穷吗,你怎么能出境,既然你还能出境,就说明不穷,因此,要不你就别再领低保,要不你就不要出境。这种思维真让人哭笑不得。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怎么能扯到一起!
必须明确,低保是国家给予生活困难群众的一种福利,而不是一种附带苛刻条件的恩赐。除了收入门槛以外,它不应设定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尤其是损害人格尊严的条件。困难群众只要符合低保条件,就算他出境,你也不能剥夺他的正当权利。低保不是低保人员的“嗟来之食”,不是自卑自贱“唾面自干”才能求得的保障。低保人士由于拥有的物质资源较少,他们的生活本来就不如其他群体丰富多彩,如果还要限制他们的生活和消闲选择,那就是对他们的歧视,将出国看成如同旧时“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公园,这是绝不应该的!可见我们的社会形式上是消灭了人的等级差异,但许多人心里还是有着顽固的对低收入人员的等级歧视。
在美国,我有一些移民到那里的朋友,他们居住在老人公寓,享受着当地政府或慈善机构提供的类似“低保老人”的待遇,但他们几乎每年都会回中国访亲问友,只要按时返回即可,并没有人限制他们出境访友。甚至他们节约下来的养老金也足以旅游。当然两国的国情、保障水平不一样。但自由出行是人的基本权利,怎么能偏偏限制低保人士呢?
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的低保人员,或者有亲友邀请,或者有一些节省下来的积蓄,倾多年积蓄去旅游一次(某些出境游线路未必比国内游贵),这是低保人士的福气,作为政府或纳税人都应该为他们高兴,何来限制他们出境的法理依据?难道非要低保人士把自己囿于匮乏、单调的生活中?
我们要知道,低保人士与那些欠钱不还、花天酒地的“老赖”老板不同。对于后者,理应限制他们的消费。而对低保人士,则不应随意设限。责问他们出境旅游,是典型的“小心眼”。这样的思维,怎么算是在精神上关心困难群体,怎么发展我们国家的旅游产业?
对享受低保的人员设置一定的收入条件是有必要的,虽然监管审核他们的收入有一定难度,但只要将工作做细,办法还是有的,简单粗率地限制出境游是典型的懒政。广州不是说要成立“居民收入状况核对中心”,整合民政、税务、公积金、房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吗?这事说了多年,现在倒应该追问一下,这个核对中心真发挥了作用吗? (作者是省政府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