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房中途遇限购告吹 起诉卖家索赔被判败诉

16.03.2016  03:47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杨先生在通州买了套房,签购房合同、缴纳定金、通过购房资格审查后,卖方不同意卖房了。10天后“通州最严限购令”出台,杨先生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杨先生和卖方闹上法院,并因此被称为“通州限购第一人”。

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通州法院认定杨先生已无购房资格,且未办理网签手续,驳回其诉讼请求。而索赔官司也于昨日开庭。

房买一半遇上最严限购

杨先生说,他是改善性换房,2015年初卖房后在通州选了一个三居室的户型,同年6月3日,在我爱我家房屋经纪公司的介绍下,他和卖主王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先生以303万的价格购买王女士位于通州区颐瑞西里的房子。合同签订当日,他和房东、经纪公司还签署了《居间服务合同》、《履约服务合同》,并交了2万元定金、2万元居间服务费。

2015年6月5日,杨先生将网签、过户及贷款所需要的材料交给第三人经纪公司。后卖主王女士多次要求杨增加定金到30万元,经过协商,杨先生同意将定金增加到10万元。

那时候就传出来,北京市政府要搬到通州,建设行政副中心。”杨先生说,收了定金后,王女士不配合办理面签、评估、网签等手续。8月5日,他当时已经通过了购房资质审查,是符合购房条件的,然而8月13日,他找中介和王女士三方面谈,王女士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违约。紧接着8月15日通州区房屋开始限购,面签仍未完成。

为此,他起诉王女士夫妇要求对方配合办理面签、评估、网签等手续,并支付违约金30.3万元。

通过资格审查后未网签

庭审中,王女士夫妇辩称,7月中旬想和原告协商购房事宜,当时原告失联十余天,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原告存在过错。根据现有的政策,杨先生已无在通州区购房的资格,现在的合同属于不能履行的状态,是情势变迁所致,并非被告违约所致,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5年7月,经纪公司向住建委提交了杨先生购房资格审查的相关材料,2015年8月初,杨先生购房资格审查通过,符合购房条件。资质审查通过后,杨先生及经纪公司多次联系王女士办理网签手续,通过杨先生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王女士表示不同意卖房,故王女士一直未与杨先生办理网签手续。

2015年8月14日,有关部门发文对在通州区购房的条件做出限制,杨先生现不具备在通州区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庭审中,杨先生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 判决

根据限购令当事人已不符合购房条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女士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及时办理网签手续,但其因个人原因没有配合办理网签,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限购令,现杨先生不具备通州购房的相应条件。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

因杨先生已不符合通州购房条件,且双方未办理网签手续,造成合同在事实上的不能履行。现杨先生坚持要求履行合同,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杨先生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 进展

起诉卖主索赔“涨价损失80万

昨天,杨先生再次起诉王女士夫妇,要求返还定金、索赔违约金60余万元,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80万,索赔案昨天上午在通州法院开庭。

现在我要买的房子同等户型的去年底成交价是399万,现在已经涨到500万。即使赔了钱我也买不了通州的房了。”杨先生认为卖方应该承担失信责任。

昨天上午庭审中,被告方仍表示系杨先生失联10天导致了双方不能继续交易。对此,杨先生庭审展示双方录音表示在限购前一天,王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席庭审,其证实称,原告购房资格核验是在限购之前通过了,核验通过之后中介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做了草拟的网签合同。但是后期卖方不予配合在草拟合同上签字,导致正式网签一直没有办理。

根据原告方申请,法院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购房时房屋价值和房屋现在价值的价差进行鉴定。该案待进一步审理。

北京市律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的包华律师认为,政府的限购政策是近似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基于不可抗力,对于双方都不构成违约,只能解除合同,返还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在限购令出台前,卖方经过提示依然拒绝履行合同,那卖方是违约的。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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