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庭领导审批权限精减近七成

28.07.2015  13:19


8月起珠海中院审判权力实行“清单管理”

院庭领导审批权限精减近七成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罗文范)珠海在司法改革上再出创新举措。记者27日获悉,珠海中院将从8月1日起实施《关于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明确各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具体内容,落实审判权力和审判责任,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改革后,院庭领导审批权限消减47项,精减率达67%。

按照方案,珠海法院将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权力细分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在充分保障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保留必要的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审判权的顺利行使提供服务和保障。据了解,改革后,除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最高法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外,法院院庭领导不得审批其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院庭领导仅保留案件审理中少量的程序性事项的审批权。经统计,改革后需要院庭领导审批的裁判文书或事项由原来的70项削减到23项,精减率达67%。

目前,珠海中院已出台审判权力清单,列明了院庭领导的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涉及个案的权限仅限于程序性事项的审批,除此之外的一切有关案件审理的权力由合议庭行使。合议庭审判的案件,除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以外,均直接由审判长根据合议庭多数意见签发,不再保留需要由院庭领导审批的特殊案件类型。

另外,珠海中院还出台了《珠海市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过问案件登记管理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与《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共同形成了珠海法院审判责任制的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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