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六名警官集体承认向上司行贿 法院不予认定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
据悉,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余5人仍任职。11月27日,记者试图联系另5名承认行贿的官员,但电话无人接听。11月28日,记者致电眉山市检察院,截至发稿时对方未回应。
贪官已服刑“案情未了”
11月14日下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今年5月16日,王志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王志刚今年51岁。据四川警界熟悉王志刚的一些人士透露,王志刚从警30余年,从一名普通刑警出身逐步升迁,2008年当上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分管刑侦、禁毒和治安。
此外,王志刚还喜欢写诗,笔名茨冈,从1980年就开始发表作品。
二审宣判后,王志刚入狱服刑。记者经过调查得知,在眉山市检察院调查王志刚案过程中,当地有6名公安系统官员曾向司法机关承认,他们向王志刚行贿过,总金额50万元。检察院的起诉书里也有对应的指控。在一审判决时,针对这6人承认行贿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官员称供述时未受逼供
起诉书显示,王志刚先后接受14人行贿,涉及金额476万余元。王志刚在接受这些贿赂后,为这些人在开设游戏厅、亲属考公务员、职务升迁等方面给予帮助。
起诉书中提到的14名行贿人中,8人是经商的私营业主,其余6人是承认向王志刚行贿的当地公安系统高官。
2013年11月底,眉山市青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今年5月中旬,该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刚受贿罪成立。检察院指控的14项事实中,7名经商者承认的行贿事实得以认定,但6名公安高官及另外一名经商者承认行贿的事实不予认定。一审判决书称,这6人承认的行贿事实证据不足,所以不予认定。一审开庭时,王志刚对所有14项受贿指控均予以否认。
记者获悉,这6名承认行贿的官员均称,供述出于主动,未受胁迫、逼供和诱供,愿承担法律后果。
11月20日,记者采访得知,目前,承认行贿的这6人,除已被判刑的向俊平外,其他5人仍正常任职。
11月27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这5名官员,但电话无人接听。11月28日,记者还就此事件采访了眉山市检察院,截至发稿时对方未做出回复。青神县法院表示,法院的态度都写在判决书里。
专家分析
供词属检控证据绝不能不了了之
11月27日下午,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分析,此事件中,这6名公安官员承认行贿,且已经签字按手印,相关证词进了案卷。法院判决中未认定这几项事实,但证词已经客观存在,属于检控证据,不会因为没有被认定而失去其效力。
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这几项事实,不代表这几名公安官员就没有行贿的事实。这些未被认定的承认行贿的证据,目前应该属于有待于进一步查证或排除。由于法院没有这方面的侦查权,就需要原办案机关去进行查证。如果能找到其他证据佐证,则证明行贿事实存在,那么按照刑法规定,还要追究这些人的行贿罪。如果调查后发现依然无证据支撑,则要排除掉这些证据。如果排除掉这些证据,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又将出现,当时检察院是如何取得证言的。
据洪道德介绍,检控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侦查取得的,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后确认合法有效,可以用于公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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