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伞印“熊大”小心侵权!一精品店被判赔钱
大洋网讯 注意了!在文具、童装、雨伞等儿童日用品上印刷卡通形象,小心会构成侵权。广州一家精品店因销售印有“熊大”的雨伞,被动画片《熊出没》及美术作品《熊大》的著作权人告上法院。最终,经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精品店构成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2800元。
今日是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从荔湾区法院发布的《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获悉,著作权民事纠纷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占比居首位。自2017年以来,荔湾法院三年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61件,其中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1692件,占比近七成,具体包括著作权侵权案件1682件、著作权合同案件10件。
典型案例:
商铺销售印有“熊大”雨伞被判赔偿
华某公司是动画片《熊出没》及美术作品《熊大》的著作权人。依据华某公司控诉,艳某精品店未经其授权许可,长期在富某公司开办经营管理的专业市场内销售带有“熊大”作品形象的雨具商品,为此请求判令艳某公司、富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艳某精品店辩称,其没有销售涉案产品,公证书上所附的送货单不是该店的送货单。富某公司则辩称,其与艳某精品店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富某公司非涉案商铺出租方,也未帮助艳某精品店实施侵权行为,而是积极履行管理职能要求艳某精品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为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公司享有美术作品《熊大》的著作财产权并取得著作权登记,华某公司以该美术作品作为部分角色造型创作的电视动画片《熊出没》等已公开发表,他人有机会也有条件接触到该美术作品。被控侵权雨具商品上类似“熊大”形象的图案与华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熊大》的主要特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公证书记载艳某精品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艳某精品店未能举证证实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经华某公司授权,也未能举证证实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华某公司的著作权。
鉴于艳某精品店是独立经营的店铺,富某公司不可能随时监控商户的经营行为,也没有直接制止商户侵权行为的法定权力,亦无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华某公司要求富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
法院遂判决,艳某精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华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800元。
法官说法:
未经授权将卡通形象作为微博、微信配图用也构成侵权
经办法官指出,未经授权在文具、服装等商品上直接印刷卡通形象,或直接将卡通形象做成毛绒玩具,往往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本案即属于该类典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迅猛发展,用户未经授权将卡通形象作为配图使用,往往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外,将卡通模型作为美术道具在商场、公园等场所展出,也可能构成对权利人展览权的侵犯。作为商铺出租方或者电商平台,也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既要防范自身侵权又要避免帮助他人侵权,遇上纠纷诉讼应积极应对处理,促进守法诚信经营。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明、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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