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售大量“病死猪肉”牟利 主犯被判4年

29.04.2016  19:32

    近日,蔡某伙同他人非法制售大量“病死猪肉”牟利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主犯蔡某被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10万至3千元不等的罚金。

    制售病死猪肉窝点卫生堪忧

    臭水横流的脏乱工场,臭气熏天的冷冻室、发黑发涨的冻肉、变质的猪内脏……这就是非法生猪屠宰点的场景。

    2014年,蔡某等人在上述非法生猪屠宰点,买来斧头、锯骨机、砍骨刀等屠宰工具。蔡某负责收购病死猪及销售屠宰好的病死猪,雇请多名工人对收购回来的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病死猪进行屠宰和分割,经去猪头、猪皮、猪内脏等初加工后销售给赵某等人。

    经查蔡某等人经营的病死猪肉加工工场生产、销售病死猪收入共获人民币三十多万元。

    建冷库包装冻肉销售至珠三角

    赵某经与他人密谋,从蔡某处购回已经初加工的病死猪肉后,由李某等十多人,在其非法屠宰工场内对病死猪身进行拆分加工,随后,由郭某、江某在另一工棚内,对拆分好的病死猪肉进行包装、冷藏等进一步的细加工,然后再由赵某等人负责,用五十铃小汽车把一箱箱冷冻的病死猪肉,销售到佛山、广州等地。

    23名被告人全部认罪领刑

    高要区法院对蔡某等2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这是该院审理的首宗涉案人数最多、金额最大的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在庭审中,被告人蔡某等2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

    当审判长询问法庭上的各被告人 “你自己会不会吃这些问题猪肉”时,被告人都表示:自己从来不吃自家收购的猪肉。

    高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等23人无视国法,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各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据此,为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蔡某等23人作出判决。

    食品安全“零容忍

   近年来,肇庆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部署开展了多项整治活动,加大了对制假售假等问题食品的打击力度,尽全力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使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打击危害食品犯罪是当前共同的社会安全问题,我国《刑法》也明确了对制售问题食品的严格追责。这起制售问题猪肉案件的宣判,表明了法院对制售问题食品的“零容忍”,并坚持“”字当头,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主要犯罪分子,并对被告人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同时,严格适用缓刑、免刑,适用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动中来,积极投诉或举报制假售假等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使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成为过街老鼠、无处遁形,共同筑起食品安全的屏障。

    来源:肇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