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鞭炮祭拜引山火 清明节变清明“劫”
信息清明扫墓是祭奠已故亲人、寄托哀思的一种传统美德。但如果在烧纸钱、燃蜡烛、放鞭炮时不注意周围环境,疏忽大意引起火灾,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而且自己很可能要面临法律的惩处。近日,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清明节扫墓放鞭炮引发山林火灾的刑事案件。
古稀老人独自上山扫墓
2015年,李某已76岁,但身体硬朗,是村里一位德高望重的家族长辈。去年清明,李某的儿子和孙子因有事无法赶回来参加祭祖,于是李某自己前往扫墓。
李某母亲的墓葬位于潮州市韩江林场白石岭,通往山上只有一条小路,汽车上不了。2015年4月4日午后,李某带上祭品和扫墓工具,雇了一辆摩托车,自行上山扫墓去了。
点燃鞭炮酿成山林火灾
锄草、翻土、叠纸,李某一人干得有条不紊。祭拜完毕后,李某拿出一串从家里带来的鞭炮,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点燃。这天下午,饶平山区天气晴朗,稍有微风,燃放的鞭炮很快引燃了周围的杂草,杂草立即燃烧起来。李某马上拿起从家里带来的镰刀进行灭火。但是火势一下子失控了,很快在整个山坡蔓延开来。
见此情况,李某赶紧拦下路过的一名群众请他帮忙报警,自己继续救火。当地公安、林业等部门立即赶到,全力参加灭火,最终大火被扑灭。所幸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当天傍晚,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构成失火罪获判缓刑
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祭拜祖先的过程中,因燃放鞭炮而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由于李某过失实施犯罪时已满75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此外,鉴于李某犯罪以后确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家人愿意协助监管帮教,具备矫正条件,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林明声林鸿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