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去年受理投诉378宗 挽回损失121万
韶关市去年受理投诉378宗 挽回损失121万
来源:韶关日报网络版
维权,已经成为消费市场中经久不息的热点话题。因此,每年的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都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回顾2015年,韶关市消费者委员会(下称市消委会)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能,大力宣传“携手共治·畅享消费”的主题内容,全年各级消委会共接待来电来访2800多人次,受理消费纠纷投诉378宗,营造出了良好的消费环境,有力促进了韶关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数据去年调解消费纠纷339宗
据了解,2015年韶关市各级消委会共接待来电来访2800多人次,受理消费纠纷投诉378宗,成功调解结案339宗,调解成功率达90%,涉案金额171万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21万元。
其中,商品消费投诉、服务消费投诉依旧为维权“重灾区”,分别为234宗、占61.7%和145宗、占38.3%。商品消费投诉热点主要在家用电子电器类,共有108宗,占28.5%;其次是房屋及建材类和交通工具类等方面。服务消费热点表现在电信服务类和生活社会服务类两方面。从投诉情况上看,属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有193宗、占50.9%;其次是合同纠纷类型的投诉,有42宗,占11%。
回顾加强履行社会监督职能
据韶关市消委会秘书长张元康介绍,2015年消委会围绕省、市“两建”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作用。
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通过开展2015年度“诚信单位”评选、流通领域茶叶商品的比较试验、快递服务行业的消费评议等工作活动,不断增强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创建和谐诚信文明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领域充分发挥消委会、行业协会、社会媒体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
据了解,2015年度“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由市消委会倡导,企业、个体户自愿报名参加。企业、个体户所在地县(市、区)消委会、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初审资质并推荐申报。540户企业(个体户)通过各级消委会全年的考察期,并通过了政府职能部门审查,最终获得了“2015年度诚信单位”称号。同时,纳入考察期的申报单位在网络上分13个行业种类进行了在线投票,最终评选出“行业十大诚信单位”。
去年6月和9月,韶关市消委会为加强对茶叶商品的监督力度,针对农药残留、重金属和稀土超标以及茶多酚含量等指标,通过对流通环节20个本土品牌茶叶和20个外地品牌茶叶的进行抽样送检,对比对的质量优劣问题、发现的质量不合格茶叶商品进行曝光批评、督促改进,使整顿与规范取得实效,促进韶关市茶叶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解韶关的快递服务情况,帮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韶关市消委会去年组织了韶关快递服务情况的消费评议活动。活动向市区各大住宅小区居民邮箱寄送调查卡明信片1.5万张,通过回邮统计了解韶关市快递消费者遇到的实际情况,从而知道是快递服务行业整体的服务质量,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拓宽消费纠纷解决途径
2015年,韶关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在韶关市消委会正式揭牌成立。据了解,该中心是由韶关仲裁委员会与韶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设立,该中心的设立将加快深入推进韶关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发挥仲裁优势,结合消委会维权机制,快速化解消费争议,建立消费与仲裁社会“大调解”体系,加快构建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据介绍,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生纠纷,消费者需要维权申请仲裁,都可以向韶关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申请。“把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设立在韶关市消委会,就是为了实现消费调解与消费仲裁这两条消费纠纷解决途径的快速衔接,同时为消费者与经营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消费仲裁服务平台。”张元康说。
展望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
“消费内需增长和消费矛盾提升给每一年的消费维权工作都带来新的困难和挑战。”张元康表示,今年韶关市消委会将坚持以依法维权、协同维权、效率维权为导向,不断转变维权思维模式,创新维权方法手段,为广大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维权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为此,韶关市消委会今年将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针对新型、热点产品和服务,开展产品比较试验和消费考察体验,为消费者选择放心、满意产品和服务提供参考。
据介绍,韶关市消委会将继续通过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社区、农村,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推出公益广告、印发宣传册等途径倡导科学消费新观念,让法律知识、消费理念深入人心、深入生活。同时,积极开拓消费教育新领域、新方式、新平台,推动消费教育常态化、社会化,探索时效性与实验性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形成有效实用的消费教育长效机制,使教育引导工作更接地气,更具生命力。
在强化社会监督方面,消委会将继续开展2016年“诚信单位”评选活动,进一步倡导诚实守信的和谐社会理念与氛围,增强韶关市企业、个体户诚信经营的营商意识,维护市场交易和消费安全,为消费者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针对广大消费者密切关注的交通服务、银行服务、电信服务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和市场监测活动,查找服务短板,反映消费者诉求,促进行业自律,促进消费环境进一步好转。同时,配合省消委会开展电视购物服务监督评议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沟通协调、区域合作、部门联动、工作会商等机制,加大监督检查结果公开力度,运用信息化、法律等手段,提升监督效能。
消费热点问答
对于许多消费者来说,在日常消费行为中,总会遇到各种类型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与法律知识,无法有效保障自身的权利。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消费者也针对部分消费热点问题向消委会进行了提问。
消费者:购买减肥药没有达到实际效果,商家却不愿兑现承诺退货,应该如何维权?
消委会:消费者按照使用方法使用商品,却没有收到效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建议消费者保留相关购物凭证向消委会投诉。
消费者:在商场购物,商家会出具明细联替代发票。明细联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在售后维权方面是否有保障?
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发票是购货物或销售货物的法定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区别其他购物凭证和发票,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因此,建议消费者向超市索取正规的发票,以保证电子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能得到有效的处理。
消费者:手机刚买不久屏幕就出现问题,客服承诺15天内修好。但是到期后却称要45天才能修好手机,应该怎么办?
消委会: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
上述为移动电话机三包期内的政策条款,可供参考。消费者的反映情况属“延外一年”的情况,具体情况视双方协商所定,建议消费者先与修理商或销售商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