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药监:运动营养食品不得标称有任何功能

17.07.2017  18:52

  记者15日从北京市食药监局获悉,根据近日施行的《北京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审查方案(试行)》,运动营养食品不得做任何功能声称,如有不适宜食用的特殊人群,应同时在标签中标示。

  7月11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出台《北京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审查方案(试行)》对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和销售做出了明确要求。

  据北京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处处长李键介绍,运动营养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同于保健食品。因此,《审查方案》对运动营养食品的产品实质属性、生产条件要求、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控制、添加剂的使用、标签标注的规范使用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要求。同时为避免误导消费者,对标签的要求也有严格规定:标签主要展示面应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所属分类;有关营养的声称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的规定,不得做任何功能声称;如有不适宜食用的特殊人群,也应同时在标签中标示。

  运动营养食品是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以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而食品。北京市食药监局已将运动营养食品纳入重点监管序列。

编辑: 许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