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堂承包人拖欠粮油货款 公司辩称与自己无关败诉
东莞时间网讯 给东莞一家公司饭堂供应粮油食品配料数年,却被拖欠粮油款4万多元,上门追债时,被告知该饭堂早已被他人承包,货款与公司无关。
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中,债主罗先生对饭堂被承包并不知情,遂判令该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
公司饭堂被承包后欠粮油款4万
罗先生在长安开了一家粮油鸡蛋购销店。从2012年5月开始,他向长安一家金属制品公司的饭堂供应粮油及厨房食品相关配料,约定货款月结。但从2013年4月开始,该公司拖欠货款,至2013年7月共欠4万多元。
2014年4月,罗先生经多次讨账无果,遂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对方支付货款4万多元及其利息。
该公司却称,罗先生确实送了上述货物到公司饭堂,但罗先生的送货单上,是另一家金属制品厂的名称,签收人员为傅某。
该公司解释称,该厂房此前是一家金属制品厂在经营。2010年8月,该厂将食堂承包给案外人许某,由工厂提供厨房、水电、餐桌等食堂用具,许某负责采购原料、招募厨工及提供饭菜。2011年11月,该厂注销了工商登记。这家金属制品公司就在该厂原经营地点经营,并与许某继续签订饭堂承包合同,合同期至2013年9月30日。傅某是许某聘请的饭堂员工,并非公司员工。因此,罗先生是与许某做买卖,并非与公司做买卖,货款与其无关。
罗先生称,当初是傅某联系他送货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并由傅某签收。傅某是该公司饭堂员工,这种行为当然是职务行为。
判决
供应商不知饭堂被承包 原告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应对案涉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的饭堂与厂房在同一大院,整个大院都由该公司使用,大院门口有公司的招牌,饭堂是专门给该公司员工服务,没有标识表明其不属于公司;公司没有对外公布饭堂已被他人承包,也没有举证证明罗先生在交易前或交易时知道饭堂被承包一事,即使该公司所称的饭堂被承包事宜属实,但罗先生对此并不知情,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该公司进行交易;饭堂工作人员签收了罗先生提供的货物,该公司应对上述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金属制品公司支付罗先生货款4万多元及其逾期支付利息。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