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首次明确重大突发事件应持续公开

15.09.2015  17:35

  重点主动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三公经费”等7类政府信息,首次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应持续公开。日前,市法制办在其官网发布了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的《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6年9月起开始实施后,该规定首次修订。

  7类信息应重点主动公开

  市政府办公厅在起草说明中介绍,自《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普遍增强。但是,随着群众对政府运行公开透明的呼声不断提高,相关规定迫切需要完善。

  《规定(修订草案稿)》增加了25条,细化了大部分条款内容,明确了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7类信息,即行政审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公共监管信息以及市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包括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医疗服务收费信息等在内的市民群众较为关心的热点问题,均在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之列。

  主动公开信息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首次明确了重大突发事件应持续公开的要求。根据《规定(修订草案稿)》第十八条,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此外,《规定(修订草案稿)》细化了主动公开的时限,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在公开载体等方面,《规定(修订草案稿)》要求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此外,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窗口服务电话、投诉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新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限

  除上述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规定(修订草案稿)》新增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限,要求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被申请的信息,如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对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公开,但要书面告知第三方。

  此外,《规定(修订草案稿)》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