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法院领导不再签发案件文书
香洲法院领导不再签发案件文书
来源:南方都市报
横琴法院的司法实践正在传统法院落实。记者昨日从香洲区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相继修订、印发了《案件审批权限的规定(试行)》、《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此次审批权限的改革,突出了审判权的核心地位,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行政化”的问题,把审判权回归给法官、合议庭,逐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进一步“放权”给合议庭和法官
此次改革重点在厘清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边界。明确审判权交由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行使,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由院、庭领导行使。规定院庭领导不再审批、签发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院、庭领导不得干涉案件审理;在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时候,如果对案件处理有不同意见,只能依照规定建议进行复查、复议、或者提交法官会议、审判长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独任法官的意见。
同时,此次改革还进一步“放权”给合议庭和法官。院长只行使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院长行使的审批权和签发权,将13项案件的审判管理权、监督权和执行权授权给副院长行使。将原来需要由副院长或者庭长审批的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变更、解除保全措施、案件终结审理等事项,交由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行使。
减少领导对案件的审批权限
在院领导职能方面,香洲区法院介绍,此次改革强化了院、庭领导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增加副院长对提交上级法院请示、报告以及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等2项审判管理权;增加庭长对案件承办人变更的决定权。
改革还对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作出相应调整。根据审批权限的修改,取消民商事案件标的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就需要上报审委会讨论的规定;将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上会条件限定于利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及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类案件。
案件审判权限修订之后,香洲法院需要院庭领导审批的裁判文书或事项从之前的46项减少到39项,削减院庭领导审批权限7项,其中庭长的案件审批权从14项减少为9项,院领导的案件审批权从原来的32项减少到30项。
(作者:朱鹏景 黄蕴磊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