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驾车追贼致其受伤 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03.04.2015  12:55

  被告辩护律师在庭上作了无罪辩护。 卢慧 摄

  由见义勇为者急转直下变为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温演森驾车追贼致其受伤一案历经大半年的波折,广受社会和公众关注。2日,这一案件在惠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上,控辩双方就是否主观犯罪故意、温演森的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举证和辩驳。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案情

  驾车撞贼前曾二次报警

  2014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在惠城区河南岸金山湖二区美煌装饰档口,温演森的同事杨某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两人回忆起刚刚进店的一男一女似有作案嫌疑,于是打电话向河南岸派出所报警。民警很快到店。在没有得到民警立即前去抓捕盗窃嫌疑人的回复后,温演森自荐前去抓捕,民警应允。

  温演森驾驶着一辆小车,载着同事杨某出发了。11时40分左右,温演森发现了两名盗窃嫌疑人,且两人还在其他档口盗窃财物,“我当时跟踪他们的车速很慢,大约10公里左右”。此时,温演森第二次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回复他“继续跟踪,我们马上就到”。

  11时50分,在跟踪了10余分钟后,两名盗窃嫌疑人发现温演森在跟踪,于是跳上一辆摩托车加速逃跑,温演森驾车追了上去。“追的过程中,我的同事还朝他们喊了不要跑”,温演森说。

  当追到惠沙堤二路金城花园商铺北侧路段时,温演森驾驶的小车与两名盗窃嫌疑人的摩托车在同向行驶的过程中发生追尾,摩托车被撞倒,两名盗窃嫌疑人倒地。“当时那个男的爬起来想跑,我制止了,女的跑不动了,我就扶她到路边树荫下坐着,还买水给她喝”,温演森所说的“女的”,就是后来死亡的被害人张银丽。很快,民警也赶到了车祸现场。

  女嫌疑人转院后死亡

  当时,受伤的张银丽被及时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肺挫伤,腰椎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伤情达到轻伤II级。

  7月8日下午,张银丽的亲属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张银丽带回老家梅州治疗并办理出院手续。途中,张银丽病情恶化,被其家属送至五华县华城卫生院救治,后转至梅州市人民医院继续进行抢救。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张银丽的亲属在要求转院时,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方面曾告知需要继续治疗,但其亲属却仍然坚持办理出院。院方当时为张银丽做了全面的出院检查,显示张银丽生命指标在正常范围之内,神志清醒。

  庭审中,主审法官胡锦辉也特意询问了原告张银丽的丈夫傅某,惠州到梅州路途遥远,车程也有几个小时,想要转院是否考虑到伤者路途颠簸会加重病情?傅某回答,要求转院的是张银丽亲属,并非家属,自己并不在场。

  2014年7月9日15时40分,张银丽被宣告临床死亡。根据2014年7月10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查阅被害人张银丽的病历资料显示,张银丽有肺挫伤、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张银丽死于肺功能衰竭。

  ■焦点

  1.温演森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书面证据,温演森有6年的驾龄,当时驾驶的小车车况包括刹车灯一切正常,发生撞击事故的路段限速是50公里。而温演森追捕盗窃嫌疑人张银丽到达出事路段时,碰撞时速已达100公里。

  此外,公诉人在庭审现场播放了两段监控视频录像:第一段视频是张银丽乘坐的摩托车迅速拐弯,驶上发生碰撞事故的路段,温演森驾车紧随其后;第二段视频是温演森驾车撞上了张银丽乘坐的摩托车,撞击发生时,两辆车均已越过单黄线驶向对向车道。“明知逆向且高速追摩托车会有危险,却仍然放任这样的危险发生,温演森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公诉人说。公诉人同时指出,在撞击发生前,温演森驾驶的小车刹车灯没有亮起,“也就是说撞击前温演森没有刹车,是在摩托车被推行数米后,刹车灯才亮”。

  针对刹车灯未在撞击前亮起的问题,温演森表示“不知道,自己当时头脑比较混乱”。但他同时强调,是摩托车突然变道减速,自己反应不及才撞上的。温演森的辩护人还指出,从撞击到停车不到一秒时间,小车向前行驶16米,而“即便是再好的车,要从100公里车速刹停,需要30多米距离,因此怀疑当时车速不足100公里”。

  针对温演森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其辩护人还讲到几个细节:一是温演森从发现被盗到实施抓捕,再到撞击张银丽的过程中,始终与警方保持联络,且发生撞击的起因是盗窃嫌疑人高速驾车逃离才发生的,“温演森只是想阻止盗窃嫌疑人逃跑,想逼停他们”。张银丽的辩护人还指出,发生撞击后,温演森还扶张银丽到路边坐下,还买了水给张银丽喝,“由此看出,温演森是无意、至少是不希望张银丽受伤的”。

  2.抓捕行为是否合法?

  庭审中,温演森当庭表示不认罪,其辩护人也为其作无罪辩护。因此,温演森抓捕盗窃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成为案件焦点。

  温演森的辩护人认为,温演森的行为适用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被当场发现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财物藏匿到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同时,被告辩护人认为温演森并未防卫过度,“这一正当防卫的结果只造成了轻伤II级”。另一方面,温演森的辩护人指出了公民扭送权的相关规定。综合这两方面的考虑,被告辩护人认为温演森是协助警方办案,是在警方授权、授意下实施抓捕盗窃嫌疑人,其行为是合法的。

  公诉人在庭上反驳道,温演森正当防卫一说不成立,因为正当防卫必须要同时具备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五个要件。“本案中,温演森首先不符合时间上的构成要件,因为时间要件就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被害人盗窃财物后已经离开了现场,受害人已经不在不法侵害状态当中”,公诉人说。

  3.行为是否见义勇为?

  同事手机被偷,自己“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温演森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被告辩护人指出,温演森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而不是坐在被告席上等待审判。他同时指出,高速驾车追捕盗窃嫌疑人的过程中,温演森本人实际上也存在着危险,他这种置自身安危于不顾的行为应该予以表彰。

  公诉人表示,希望每个公民能够为社会尽一份心、出一份力,也从来都鼓励见义勇为,但认为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同样对于被告人而言,也希望他能够采取适当的见义勇为方式。

  公诉人同时强调,见义勇为并不是《刑法》规定的免责事由。

  4.双方民事赔偿意见如何?

  庭上,原告张银丽的家属及辩护人对温演森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共计90余万元。原告辩护人表示,由于张银丽的死亡,其6岁的女儿失去了母亲,尸体冷冻长达5个月之久,而在此过程中,张银丽家属并未接到温演森本人的任何道歉。

  对于这一索赔标准,温演森表示不认同,他仅同意以交通事故的标准依法依规赔偿。同时,由于温演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协助警方办案,因此他主张这一赔偿由国家承担。

  ■庭审

  主审法官:美好愿望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见义勇为该不该鼓励?见义勇为该怎么做?温演森一案引起众多关注。在2日进行的公开庭审当中,惠城区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安干警共计80余人列席庭审现场。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惠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也获邀参加庭审。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特别辟出一段名为“案件带给大家的启示”的内容。公诉人说,案件中,对于被害人的家属而言,被害人只因盗窃手机就失去了生命,却给亲人留下了一个无法痊愈的伤口。对被告人而言,其出发点是为追捕盗窃嫌疑人,为同事追回赃物,但今天却坐在被告人的席位上,即将接受法律的惩罚。“这起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的案件警醒我们,无论何人、何时、何地,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而不能在道德的旗帜下任意行使,一旦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本案主审法官胡锦辉在庭审结束前也发表了自己对见义勇为的看法。他说,“好心有好报”是历史流传的美好愿望,但美好愿望不是犯法的理由,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底线。在法治国家,法律必须得到尊重。见义勇为中的责大责小、罪与不罪须交予法律裁决,如果为了所谓的改变社会的冷漠,而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那就违背了法治的初衷。(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