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行完全计重收费差异情况处理原则的补充通知

08.06.2015  12:19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行完全计重收费

差异情况处理原则的补充通知

 

粤交费函〔2015〕1130号

 

各地级以上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省交通集团、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广东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印发,现就计重收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异情况处理原则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根据《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确定的“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的原则,载货类机动车的通行费支出应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在计重收费过程中,凡出现车货实际总重(限值以内部分)递增而应缴费额下降等差异情况的,按出现差异前的最低合法装载质量所对应的缴费额收取通行费。同时,为鼓励大型货运车辆合法装载,促进货运车辆结构优化,对合法装载质量处于27吨至44吨的,按27吨计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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