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解读新法细则:“民告官不见官”将大幅缩减

08.05.2015  13:04


广东省高院解读新法细则:“民告官不见官”将大幅缩减

来源:南方日报

 

 

 

    绘图:简仁山

 

 

  新行政诉讼法自5月1日起实施已有一周时间,新法会对行政诉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案子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市民群众打这类官司又该注意些什么?7日上午,省高院就新法当中的一些细则作进一步解读。

 

  省高院行政庭庭长付洪林介绍,依据新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往饱受诟病的“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将大幅缩减,行政机关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向社会进行公告。此外,新法还明确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过,如果该“红头文件”与市民所打的行政官司无关,法院不会审查。

 

  “红头文件”合法性法院可审可判

 

  5月6日,佛山一律师事务所状告国土规划局,附带申请司法审查五项“红头文件”,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受理立案。据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广东首宗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案。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遇上此类案件,即便原告方提出这样的要求,法院也不会去审查‘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即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红头文件’依旧还是合法有效的,还会对其他当事人造成影响。”付洪林说,新法实施之后,一些“红头文件”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不合法。

 

  付洪林说,所谓的“红头文件”,即不是政府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他举了个例子,比如考驾照,交警内部有规定必须通过驾校才可报名考试,如果不通过驾校,依据“红头文件”是不能报考的,如果市民进行起诉,依照新法可以附带申请审查“红头文件”,法院依法可对作为该行政行为依据的“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如果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可以要求制定“红头文件”的机关撤销或修改。如果行政机关不服,同样可以就此上诉。据记者了解,近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改革办主任座谈会已透露,今年内,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将展开改革试点。

 

  依据新法,市民是否可以对任意“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起诉?付洪林表示,司法审查“红头文件”只是附带审查,依据新法,市民起诉的应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红头文件”与这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无关,法院不会受理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民告官的案子,以往饱受诟病的是“民告官不见官”。今后,这种情形有望大为改善。

 

  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付洪林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行政案件开庭,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只有代理律师到庭,法庭调查中关于事实性的内容,代理律师往往一问三不知,既降低了开庭效率,又容易导致原告方的不满。如今,新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到庭应诉,今后“民告官”应该会更多地见到“官”。不过,从现实上看,每一宗行政案件都有行政首长出庭并不现实,不过最起码能引起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重视,即便其本人没有时间来开庭,也应当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庭应诉。

 

  事实上,在新法实施之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在省内不断出现。以东莞为例,据统计,2013年10月以前,行政首长出庭一年只有两三宗,比例约为1%;但今年第一季度,行政首长的出庭率迅速上升到24%。其中,在出庭应诉的35名官员中,单位负责人就达15人,“一把手”出庭率超过40%。

 

  拒不执行判决“官”或被罚款拘留

 

  对于普通的“老赖”,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广东探索出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比如限制高消费,在征信系统中拉入黑名单等等,可如果遇到了“官赖”,又该如何执行?

 

  新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表述: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这是解决行政案件执行难的有力武器。”付洪林说,从过往的实践看,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后者不履行判决,法院一般会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但力度比较弱,效果不一定好,新法实施后,法院可以向社会公告,执行力度得到了空前强化。此外,对于“官赖”的处罚,旧法只笼统地说可对行政机关进行罚款,新法则加以明确,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罚款,甚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民告官”如果告赢了而“官”依旧不理不睬,“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

 

  ■相关

  省高院公布今年部分典型案例

 

  近年来,广东的行政案件数量攀升,新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占比从2010年占全国5.4%上升到了2014年占全国9%。7日,公布了今年第一季度部分行政审判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委托公证书涉假  房产登记被撤销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跃进路新辉楼211房为梁某聪等三人共有。2013年5月31日,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记载:上述三人于2013年5月31日亲自签名并捺手指模委托陈飞峰、潘仁飞、梁慧文办理211房的转让事宜。去年1月28日,受委托人梁慧文代表上述房屋共有权人与广州骏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仁飞共同前往顺德区政府下属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办211房的权属转移登记,骏力公司顺利取得房地产权证。但经法院查明,梁某聪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4月3日在广东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强制隔离戒毒,且在2013年5月31日并无请假外出及所内会见记录。

 

  梁某聪知悉上述房屋转让事实后,向顺德区政府提出异议无果,遂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房地产权证。案经佛山高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骏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认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足以推翻《公证书》的内容,该委托公证不能作为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依据。所诉房地产权证丧失合法的基础,应予撤销。

 

  法官提示

  既是受托人又是买受人一般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不动产是指受让人(买房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不动产的出让人(卖房人)无权处分该不动产。本案中,骏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虚假委托转让手续的参与人,该公司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受让涉案房产,故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

 

  案例2  上班途中受伤却“被自动离职”

 

  2012年5月3日7时30分,魏某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魏某主张其是新顺怡印花绣花厂员工,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向中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新顺怡厂则主张事发前的4月6日已以通告形式向全厂公告魏某旷工3天、自动离职,不构成工伤。人社局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但新顺怡厂却拒绝协助该局对魏某同工种的员工进行调查,且其人事主管李某先后两次陈述魏某最后上班时间不一致(一次与魏某主张吻合、一次与新顺怡厂主张一致)。市人社局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魏某为工伤。新顺怡厂不服上述工伤认定,提起诉讼。

 

  案经中山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顺怡厂不服提起上诉。中山中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新顺怡厂应承担相应举证不力的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拒不协助调查不是“免责宝典”

 

在劳动者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时,常常出现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并提供了一定表面证据的情况。在相关证据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本案人社机关在用人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认定用人单位未充分举证,采信新顺怡厂人事主管李某有利于劳动者的陈述,结合其他证据,认定“魏某系上班途中”,其证据甄别合理,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正确。(陈捷生)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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