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审结四起危险驾驶案 四名驾驶人因醉驾获刑

18.08.2015  13:27


鹤山审结四起危险驾驶案  四名驾驶人因醉驾获刑

来源:江门交警信息网

 

 

 

近日,鹤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四起危险驾驶案,四名驾驶人因醉酒驾驶被判危险驾驶罪,8月14日被押送服刑。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打击涉酒驾驶行为,日前,鹤山交警大队将4起醉驾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鹤山法院于7月底全部审结,涉案的4名驾驶人因触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5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11月2日,林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江沙路鹤山市雅瑶石田村路段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经鉴定,林某血液中酒精浓度达89.51  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3月16日,麦某驾驶小客车沿S270线由古劳往沙坪方向行驶,途经古劳镇东便村路段时车辆翻侧,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麦某血液中酒精浓度达276.19  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在另两起涉酒驾驶案中,陈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丛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作者:吴剑波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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