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木棉岗加油站“两份合同”引纠纷
鹤山木棉岗加油站“两份合同”引纠纷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曝出的“鹤山沙坪街木棉岗村加油站合同纠纷”一事,引发当地关注。本报接到报料,当事双方都希望事情早日解决。个中缘由究竟为何?
两份合同第一份已到期
鹤山市沙坪街桥氹村委会木棉岗村加油站的合同纠纷,涉及两份合同。一份是1993年10月9日,木棉岗村与曾某签订《联营协议书》(以下称“第一份合同”),约定双方联合经营加油站(木棉岗村占40%,曾某占60%),租金由加油站支付,租用时间从1994年至2014年;2006年7月11日,以木棉岗村、朱某强为甲方,区某康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油站租赁经营协议》(以下称“第二份合同”)约定经营至2020年10月30日止。有村民表示,对第二份合同的存在“不知情”,于是在第一份合同到期后,要求经营方退出。
2015年1月8日,区某康起诉木棉岗村获受理;同月27日,木棉岗村反诉区某康;该案于3月6日鹤山开庭审理,并于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时,区某康表示,其与木棉岗村签订的《油站租赁经营协议》是在律师见证下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坚持经营至期满2020年10月30日止。除了法院判令合同终止,或双方协商赔偿,其才可能撤出加油站,否则村小组单方面中止合同,其要求赔偿500万。对此,现任村长予以拒绝,认为“要求是无理的”。
木棉岗村民认为,油站出租的面积比较大,需要得到三分之二村民的同意,一般要村民大会投票决定,双方才构成正式的手续;因此,第二份合同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应撤销。
一审:第二份合同有效
2006年7月11日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区某康认为,其一直按时交纳,已履行7年多,但是,村民以1993年10月10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于2014年底到期为由,决定收回加油站及所用土地。
木棉岗村村民反诉称,1993年由曾某与该村签订的合同是包括曾某、朱某强在内4个股东与木棉岗村所签,曾某已死亡。区某康出示的其与朱某强以及两位前任村干部所签的新合同,未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一直不知道该协议存在。加油站属于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相关法律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发包,新合同未经村民会议通过,而且只有两名村干部签名,未加盖公章,属无效合同。
区某康辩称,该合同是租赁经营合同,租赁合同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立的原则下进行,涉案合同属于村集体企业经营形式问题。同时,该合同已实施8年,原告作为租赁经营者进行了投入且按时支付租金,被告通过分红从租金中获得利益,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了两份合同的存在,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木棉岗村、朱某强与区某康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原被告如何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中约定“甲方(木棉岗村、朱某强)应保证其有权签订本合同,加油站没有其他投资人对本合同提出异议,且签订本合同已经过了合法的内部手续”,甲方有理由相信签名有效,木棉岗村此前无提出异议,应视为有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二审:村民要求重审
6月26日,该案二审开庭。木棉岗村民提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强制效力,合同涉及村民利益的情形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第二份合同中,朱某强既未取得合伙人的授权签署合同,也超越合伙的权限签订合同,根本无资格签订该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再次,村民一直以为履行的是第一份合同,第二份合同从未向村民出示,一审法院将履行第一份论断为第二份,并认为村民未提出任何异议,“试问,所交的钱均来自木棉岗村加油站,怎样分辨(来自哪份合同)?”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朱某强。”木棉岗村民认为,涉案的第二份合同,朱某强列名甲方,与乙方区某康签订,协议中所规定的所有甲方权利义务都应及于朱某强,只有他参与到诉讼中来,才能彻查事实。一审时,被上诉人并未将朱某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而在上诉人提出异议时,一审法院未将朱某强追加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而到目前为止,作为涉案合同的签订方,朱某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其诉讼权利。”
作为被上诉人一方的区某康,其代理人坚持认为合同有效、村民知悉合同的存在;庭上,上诉人则要求二审法院按照相关规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事件并不复杂,当事双方都在等待合理的处理结果。
(南方日报记者 杨兴乐)